一、征收土地公告即我们常说的征地公告。
法律规定征地依法获批后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该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规定,征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均应予以公示。
大家可以留意乡(镇)政府驻地和村委会办公地点的动态,关注各处有可能张贴公告的地点。
农民朋友见到征地公告,应当注意其内容是否详细、完整。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也许有人会问,征地公告不就是一纸通知吗?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它?其实,这一纸通知背后的意义并不简单。
土地征收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
其中,公告程序是法定的征地工作程序。
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公开渠道等方面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任意一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征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
所以,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得知征地信息是您的重要权利。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方案。
征地后,能否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就看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补偿安置事宜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所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至关重要。
在征地早期,农民朋友应当把握住维权机会,仔细审查这一文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此,在明律师要提醒您,法律赋予了我们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如果您对补偿安置事宜有疑问,一定要及时要求听证。
召开听证会,只要大家提出各自的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要依法研究。
有可能,您的意见就发挥关键作用使方案作出修改。
即使意见未被采纳,听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采纳情况和听证笔录,也将为日后的维权提供必要支持。
所以,对于送上门的补偿安置政策,农民朋友切不可不予理睬。
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补偿方案,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补偿安置协议如何签?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从某些特征上来说等于一份合同。
合同签署后就会发生效力,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所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全篇。
主要看协议对方是否真正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实施主体是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
征地过程中,行政机关为方便开展工作,可能专门成立了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机构。
但是,在补偿协议上盖章的必须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
村委会、街道办等主体是不合法的。
并且,上述行政机关和专门机构必须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征收文件非常重要,绝非一纸通知那样简单。
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都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这些征地文件的公开渠道、公告形式、内容等,我们都应全面阅读了解。
法律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重要权利。
大家应当牢牢把握住这些救济权利。
如果能在征地早期解决争议,既能让农民日后的生活得到保障,也能让征地进程更加顺畅。
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公开信息、听取意见,保障农民朋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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