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尽告知义务的应当负何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0:15:13 350 人看过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的抽象危险性,但有的危险通常被认为是适当的、允许的,称为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针对的是常规性医疗,传统医疗的固有危险有些是不必告知也应为患方所知的,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消炎药有刺激肠胃的作用等。有些则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的,例如,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即属于容许性危险。容许性危险是医疗行为适法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

应予以告知的是医疗行为的非常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的药物疗法所带来的危险,在这些医疗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说明,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

笔者认为,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在承认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承认医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告知义务是医生对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强调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医生对于医疗方案选择、医疗事务处理的决定权。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足取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医疗权利的滥用,使患者论为医疗的客体,侵害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的积极性,而且使医疗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是一种损害。

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包括:

1、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2、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3、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

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5、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

6、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医生在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义务劝导患方转诊、转院,即转诊的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转诊、转院的劝导义务实际上是医院对于本院的临床设备、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及医生的专业所长、临床经验等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的必然延伸,因为患者选择医院是建立在对医生的信赖之上。

事实上,医生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展开适当的治疗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患者并不知情,实践中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贸然收治病人,结果造成了医疗事故,或者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使医生承担转院、转诊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的知情权,维护患方利益,避免贻误治疗时机所必需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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