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1:42:55 188 人看过

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要件包括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有关部门、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人违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或回迁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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