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因工死亡,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拿到工伤赔偿款后,家属发现用人单位隐瞒了为死者购买了意外险并以家属名义领取了死亡受益金的事实,家属遂将承保该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将40万元保险理赔款支付给家属。保险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又申请追加了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近期,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审理并调解处理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最终用人单位同意再次支付家属23万元,家属则放弃向保险公司追偿。
经审理查明,熊文系某工程公司的职员,2011年8月在工地因工死亡。某工程公司在与熊文妻子王琴、独女熊小红洽商后,对熊文因工死亡一事达成了赔偿协议,某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52万元赔偿款给王琴、熊小红。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后,某工程公司也按约支付了52万元赔偿款。然而,一年多以后,王琴从熊文旧工友口中得知,某工程公司为熊文等用工人员统一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王琴遂到承保该份保险的某保险公司查询,发现某工程公司早已经将保险理赔款40万元以熊文家属的名义领走。王琴、熊小红认为他们才是该份保险的法定受益人,某工程公司无权冒领这份保险理赔偿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综合本案,原告故王琴、熊小红是该份保险的法定受益人,某保险公司将其支付给某工程公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某工程公司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但在与原告洽谈工伤赔偿事宜时,故意隐瞒购买了人身保险一事,并以原告的名义领取工伤赔偿款是不妥的。由于双方在赔偿协议中对于保险一事未做详尽约定,同时考虑到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也是基于分担其用工风险,为避免诉累,审判法官组织三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一次性再支付王琴、熊小红赔偿金23万元,王琴、熊小红则同意放弃向某保险公司再追讨支付熊文死亡受益保险金的权利。陈一萍(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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