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和地役权的差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1:32:52 192 人看过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地役权的特征

(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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