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销售和商品房预售。现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出售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向买方出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并由买方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
一、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的销售。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时,因为销售的是期房,所以一般会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为不存在期房的问题,所以签订的是购房合同。
二、卖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
1、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
2、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3、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4、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预售商品房要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这是因为有的开发商如果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出售商品房,就不排除会有商品房建筑工程能否开工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发生损害预购人利益的现象。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有效地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才能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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