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3:08 213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土地使用权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价格,又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中的基础性价格之一。有鉴于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

第六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方法,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条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主要城市的基准地价汇总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制定宗地出让底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属于居民住宅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于其他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价格。

建成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可事前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价格。除另有规定者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评估的价格通过双方协商或市场拍卖、招标等形式形成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务,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建立地价评估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审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城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必要时可实行限价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价格争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与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法规、政策。对违反国家土地使用权价格法规、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乱收费用的;

(三)囤积土地,哄抬地价,扰乱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秩序的;

(四)不执行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调动我局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最近我局召开了全局专利工作会议,对我局的专利工作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
    2023-04-23
    373人看过
  • 国家机械委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国防科工办,四川、陕西兵工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机械行业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促进软件产品的商品化,以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重复开发,加速机械行业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制订了《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凡机械委系统的各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登记其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并欢迎委外单位登记其开发的机械行业应用软件。根据机委科函〔1987〕310号文的精神,机械行业计算机软件由委计算机和专用集成电路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机械委计算办反映,以便集中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机械委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工业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管理工作,促进软
    2023-06-08
    174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文号:计经调[2003]303号计经调[2003]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当前,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日益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但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带有普遍性的价格问题,这些问题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为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工作职能,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带普遍性价格问题的解决,是落实党的十六大要求,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
    2023-06-07
    368人看过
  •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
    2023-04-22
    380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现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继续执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国测发(1986)131号文办理。执行这一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少数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主要是国测发(1987)473号文下发后,有些地方测绘部门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鉴于此种情况,经商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收费标准,仍执行国测发(1986)131号文规定的优惠价。现将国测发(1988)163号、国测发(1986)131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部门共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并抄国家测绘局。
    2023-04-22
    226人看过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
    2023-06-10
    185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第三条省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五条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精神,现就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的资格。二、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填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在“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国家计委(四)国家计委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申请表”上,由国家计委主任授权价格司有关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并颁
    2023-06-10
    430人看过
  •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地方的现行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须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进行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们。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农牧渔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第三条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
    2023-04-22
    12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五年八月一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底价以及挂牌、拍卖的保留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控制价格。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二)市
    2023-04-22
    42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使原来电网直属电厂从电网分离出来后能正常运行,我委制定了《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尽快研究测算本省(区、市)新独立出来的原电网直属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于7月1日前报我委审批。特此通知。附件:《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确定厂网分开时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或机组。非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省级电网所属电厂的价格分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发电厂的成本费用以
    2023-06-07
    363人看过
  •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国爱卫会于1999年4月重新修订印发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各地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反映较好。经研究,将继续使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改进卫生检查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将考核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和创建过程上,改变过去过分强调现场考核,忽视平时管理,容易做表面文章的倾向,经今年8月中旬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卫生城市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一、申报1.申报城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才能
    2023-06-10
    420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及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长财产交字[2003]1号)精神,按照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若干规定》(长国土资政发[2002]93号),特制定本规定:一、对市政府认定的市属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并实行“双控”管理。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与有关单位开设的“双控”专户内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不得
    2023-04-22
    31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07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是多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 一、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六、定金; 七、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八、建设管理要求; 九、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十、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十一、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十
    •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化利用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除农民住宅、乡镇村因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及农民及集体参与的联营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其余非农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进行,而且还要考虑环境、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总量保护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