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3:31 82 人看过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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