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月范,男,1937年1月25日生,汉族,奉贤县邮电局退休,现住奉贤县南桥镇南亭公路13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芯珑,女,1941年12月26日生,汉族,奉贤县中医院退休,住奉贤县南桥镇南中路2号后门202室
上诉人沈月范因扶养一案,不服奉贤县人民法院(2000)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月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芯珑与沈月范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61年经人介绍相识,1962年结婚。婚后于1966年生育长女,1968年生育次子,1976年生育小儿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4年始,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合。沈月范曾于1997年起诉,要求与王芯珑离婚,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自1997年4月起,沈月范离家未归,至今居住在外,夫妻间各不尽义务。2000年1月王芯珑以己身患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又要请护理工,开支较大,靠自己的退休工资已不能维持生活为由起诉,要求沈月范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对此,沈月范辩称,自己也已退休,无力支付生活费,且双方的共同积蓄在王芯珑处,故不同意支付生活费。原审又查明,王芯珑的退休工资每月为700余元,沈月范的退休工资每月为1,000余元。现王芯珑身患类风湿关节炎、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行走不便。
原审认为,现王芯珑身患多种疾病,行走不便,确需有人照料。鉴于沈月范现不能照料王芯珑,故王芯珑要求沈月范扶养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沈月范自2000年1月起每月给付王芯珑扶养费150元正。给付方法:每年1月31日、7月31日之前分二次给付。2000年1月至6月的扶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沈月范负担。
沈月范上诉至本院,以王芯珑仅患慢性肾盂肾炎、膑骨去除,但不影响行走;1996年王芯珑办理退休手续时就有740元的收入,后加了几次,故王芯珑的实际收入不止700元为由提起上诉,不同意每月给付扶养费150元,并表示己又提起离婚诉讼,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芯珑则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无误。
另查,沈月范曾于1998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撤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扶养费的给付,应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沈月范与被上诉人王芯珑现系夫妻,理应互相照顾、互相关心。现王芯珑身患疾病、行走不便,而沈月范自1997年离家后未能尽照顾之责,故王芯珑要求沈月范尽丈夫之责并给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之主张,可予支持。原审中,尽管王芯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每月需请护工及医疗费自理部分所花费的开支,但根据沈月范及王芯珑退休收入的不等、王芯珑身患一定疾病、行走不便的实际情况,原审酌定沈月范每月给付王芯珑扶养费150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沈月范不同意每月给付扶养费150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月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50人看过
-
曾某抚养权、扶养费纠纷
341人看过
-
王某出租房屋税务纠纷案
386人看过
-
王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01人看过
-
王某某贪污案
291人看过
-
上诉人夏某因与王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
219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8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问题 【案情】 原告:黄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5月认识,同年10月发生两性关系,张某某于1998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张某某、黄某的非婚生女儿由张某某抚养,黄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
-
男子杀死精神病患者王某, 案发后,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7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