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益有争议怎么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第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民事权益包括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对于民事权益争议纠纷解决途径要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事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有关民事争议纠纷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追究对有关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后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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