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救命钱的实施细则千呼万唤始出来。昨天,《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4月1日起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征求意见稿》还对救助基金支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进行了扩大。据悉,除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救助外,实施细则首次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也纳入了救助范围。
申请条件?
三种情况可申请救助基金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在发生这些情况的时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义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谁来申请?
受害人昏迷公安部门帮忙申请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部门就要主动介入帮助受害者。《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费如何计?
救助基金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主要包括哪些费用呢?《征求意见稿》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当地地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交管局介绍,国家五部委规定的范围是抢救之日起72小时的费用。从实践情况看,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将超过72小时,若完全局限在72小时,将影响部分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因此广东省将时间延长至7日;另外,从实际情况看,按ICU一天费用约8000元计算,7天的费用大致为6万元。因此,对抢救时间7日内、费用6万内的,划分为一个档次,对此类案件,为加强监管,要求由地市卫生部门审核;三是对个别抢救时间超过7天或者费用超过6万元的,要求提交联席会议审核。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抢救费用分时段来计
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要当地地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要联席会议审核
申请程序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逃逸、或者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警部门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交通事故事实做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受害人或其家属签订协议。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医疗机构,同意垫付相关抢救费用。
抢救工作完成后,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相关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清单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如何提意见?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醒,市民如有意见可将有关意见于10月14日前反馈至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丧葬费如何计?
仅限于事故发生后60日内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该如何办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应当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亲属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为追偿的权利。
对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其遗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由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垫付。
丧葬费不包括公墓费用
据了解,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含遗体运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殡葬特需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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