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6:11 47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拍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年限、出让底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代征土地出让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租金标准、使用条件等,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代征土地租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包括联营联建、以地易房易物等),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代征土地出让金,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但不得低于年土地收益的最低控制价。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从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收取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

第九条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改制成上市股份制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应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缴省财政。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应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条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时,一律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土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收取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30%,上缴省70%。现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按老办法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其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年度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二)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新增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按30%、7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缴入省级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留省财政,70%通过财政预算下拨有关州、市财政。州、市与县(市)财政的分成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留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各级地方财政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应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缴入省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具体情况,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制订。

第十七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2%的比例安排。

第十八条国家对港澳台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收取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四月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在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的土地费用
    1、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使用,是指国家在土地使用出上中应取得的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的交费人是一切以出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应当按照出让地块的面积,每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土地有偿使费,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重要措施。2、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土地地开发费(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费,它是指国家为进行基础设施、人共配套设施所耗费的成本。包括为建设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警卫以及绿化等项工程发生的支出;(2)建造房屋以及配套设施时缴纳的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查、测绘以及“三通一平”支出;(3)建筑安装工程费,饭帮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
    2023-03-24
    500人看过
  •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5年8月8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县级以上
    2023-04-24
    233人看过
  • 湖南土地使用税税率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大城市50万以上1.5~30;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
    2023-03-02
    380人看过
  •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40至70年,由县级人
    2023-08-04
    62人看过
  • 办理土地使用证乱收费,有收费标准吗?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地有所不同。比如某地的标准: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
    2023-03-31
    301人看过
  •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
    2023-04-24
    407人看过
  • 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三条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第四条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第五条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第六条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
    2023-06-10
    157人看过
  • 广州市闲置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闲置土地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购置费征收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三条土地闲置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闲置土地收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费的,应当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书》。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买、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五条闲置土地自确定闲置土地的通知之日起闲置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第六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闲置土地费标准为:(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
    2023-05-08
    33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三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据1999年1月1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专项费用。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时征收,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
    2023-06-10
    449人看过
  •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细则有哪些?
    一、陕西省土地使用税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
    2023-05-22
    417人看过
  •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土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法定下列用地在使用时可以减免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2023-03-30
    404人看过
  • 湖南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哪些手续
    1、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应当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023-05-02
    417人看过
  • 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第二条用地预审范围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第三条预审权限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
    2023-06-10
    256人看过
  •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2、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一般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3、
    2023-02-24
    39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4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其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6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的,
    •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个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办理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9
      办理土地使用证。一、土地使用证证书土地使用证证书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
    •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办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6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如何办理国有土
    • 南湖文苑有土地使用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6-03
      南湖文苑属于住宅楼,如果以住宅的居民身份而言,是不需要房产证的,因为现在大部分城镇住宅都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一,有房地产证就可以了。而如果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而言,是需要有土地使用证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意味着开发商没有开发土地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