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居民个人建房或者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
第九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双向登记制度,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双向登记卡。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出场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人员将出车时间、装载数量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运输到审定的消纳场地后,由消纳场地管理人员对装载数量进行核实,连同到场时间一并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凭双向登记卡与清运单位结算清运费,清运量以消纳场地实际消纳量为准。
第十条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运行及处理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建筑垃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现场清理干净,报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89人看过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133人看过
-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336人看过
-
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失效]
65人看过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406人看过
-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68人看过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罚款的情形包括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等。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
-
南京市建筑垃圾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9条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7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7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处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筑垃圾的定义是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而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
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2条的区别?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9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