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量,对出售商品,夸大其词,出现混淆用语,最后被判“1+1赔偿”。
2008年10月的时候,范先生在郑州某商场看见其出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有“预防中老年常见的心血管功能衰退,延缓机体衰老,减少肿瘤的发生”等宣传,范先生觉得这东西听起来还不错,还有很多功效,就花了604元购买了该产品。
后来,范先生发现该商场对“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即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范先生认为该商场在宣传和出售“美丹蓝莓果汁饮料”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商场退回购物款604元,并增加一倍法定赔偿金604元,并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
被告郑州某商场辩称,原告范先生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欺诈消费者,且所售产品未对原告造成伤害,不应按消法赔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本案被告销售的美丹蓝莓果汁饮料的标签内容违反规定,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交通费2元,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费2元并退回原告购物款604元,及增加赔偿604元,共计1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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