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11:01 149 人看过

经济适用住房何时才能卖?为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进行牟利,《办法》对此有明确的年限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还明确,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因为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满足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户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南宁市还对经济适用房增加了一条约束性规定: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处罚三种行为五年内禁买禁租保障房

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已拥有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购时未如实填写申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购房人违反《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予以处罚。不能收回的,由购房人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出租、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变住房用途,或拒绝、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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