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05 05:55:24 254 人看过

一、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区别

如果债务人欺诈、胁迫,这被称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一般认为,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是不能撤销合同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已经没有保护一个恶意相对人的必要。胁迫则不然,胁迫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欺诈,法律对受胁迫人的保护也更为周全,无论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二、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三、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后果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一)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二)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三)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有什么区别
    一、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有什么区别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依赖于我国坚实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至上,预防为先,综合治理”以及严格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所确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各类岗位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肩负的,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全方位负责的一种制度。根据既往经验,只要建立并且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其中,各级领导能够重视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这一重要任务,切实执行党的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令法规,在负责任地组织生产活动之余,他们也会努力采取措施来改善劳动环境,那么,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大幅降低其发生率。相反,如果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互相推卸责任的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就会陷入人人规避的困境,使得这些工作无人问津,无法顺利进行,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在我们身边频发。具体来说,生产经
    2024-03-15
    357人看过
  • 起诉第三人和起诉被告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概念和所享有的权利。被告,指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认为其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在起诉状中列为被告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反诉提起的条件反诉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反诉的提起不仅要具备诉的一般要件外,还要具备提起反诉的特殊要件。(一)反诉提起的一般要件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提起反诉首先要具备提起诉讼的一般要件。2.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也自然
    2023-03-13
    359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定义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行政第三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根据德国、日本的行政法理念,借鉴而来的。德国行政法学者指出,有些行政行为不仅对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他们称为“收件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且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即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对第三人产生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例子是侵害相邻权人权利的建设许可。[7]日本学者也强调在建筑确认等复效性行政行为中,行政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能否参加听证程序、在撤销诉讼中能否享有原告的资格等问题都值得研究。[8]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将德国学者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和日本学者的“复效性行政处分”称为“第三人效力处分”,即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
    2023-04-28
    117人看过
  • 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少见,而理解这一含义的要点就是区别第三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的参考。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
    2023-04-13
    122人看过
  • 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之间的区别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何认定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
    2023-08-05
    120人看过
  • 第三人是劳动争议的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益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主申请参加,也可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广义上,当事人应当包括第三人。显然,本法采用了狭义的当事人概念,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和第三人制度。一般而言,劳动争议必须由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组成,但在个别情况下,第三方也可能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侵害而受伤或死亡,侵权第三方与其案件的处理有法律利害关系,涉及如何区分劳动者所在单位与侵权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再比如,借用职工在借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或死亡,涉及原工作单位和借用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以及工伤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上述情况下,侵权第三方、借用单位和未成年子女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方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是否是被告第三人不是被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
    2023-08-08
    486人看过
  • 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2023-06-14
    264人看过
  • 关于善意第三人和和善意主张的区别
    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2023-07-22
    252人看过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
    2023-06-07
    364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1、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
    2023-06-11
    230人看过
  • 什么是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去进行合同签订的一个合同类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二、“第三人”的范围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
    2023-02-25
    422人看过
  • 诉讼第三人和共同被告有何区别?
    (一)争议的标的(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诉讼地位不同(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三)参诉方式不同(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2023-06-22
    295人看过
  • 民事诉讼第三人第三人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第三人的特征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以下特征:(一)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二)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二、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出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
    2023-05-18
    180人看过
  • 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
    1、诉讼地位不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2、参诉方式不同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3、争议的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如何区分被告与第三人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
    2023-08-13
    29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7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
    • 欺诈行为与胁迫行为的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8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 胁迫行为与欺诈行为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1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 胁迫和欺骗所立下的遗嘱有区别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4
      被胁迫欺骗立下的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胁迫和欺负残疾人犯罪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6
      胁迫残疾人犯罪将会按照特定犯罪的主犯来进行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对胁迫的人员来说是属于存在犯罪的意图,并且客观上存在着犯罪的结果,所以是需要按照特定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