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6:37 410 人看过

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财政厅桂政劳办字[1999]114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力度,确保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按标准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6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从国有企业征缴失业保险费提高比例部分(即新增的2%)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二、从国有企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提高比例部分在用于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场筹集部分所需的费用后,社会筹集资金仍有不足的,按财政管理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三、国有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提高比例部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季末后10日内按需求额转入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自治区真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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