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11.09【实施日期】2005.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11.09【实施日期】200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6845100
【全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
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的请示》(江人劳社〔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处理后,仍可按现行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统筹项目在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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