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调离有害作业岗位,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接触有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眼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患职业病如何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者一旦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病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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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业病待遇手续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t职业病患者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办理职工职业病待遇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有关职业病待遇手续时,要按规定审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各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均有法律效力。t参见:关于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的通知(豫卫监[1999]38号)t发布日期:1999年7月6日t执行日期: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