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3:56 47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六章附则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及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数。

第八条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一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讲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自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接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接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明细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对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是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1: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
    2023-06-09
    44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567号发布日期:2009-10-13执行日期:2009-1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三)专利技术产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号令废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鉴于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制定,为保障市政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市政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库)、环卫设施(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等建设工程的征地补第三条市政工程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行〔2009〕400号发布日期:2009-10-12执行日期:2009-10-12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
    2023-06-07
    377人看过
  •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国家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现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予公告,并采取有效方式让本地区相关企业周知。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
    2023-06-05
    157人看过
  •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财会[201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2014年6月11日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香
    2023-06-12
    255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政办〔2010〕134号发布日期:2010-12-12执行日期:2011-1-1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进行,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占有、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调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三)调解为主、慎用裁决原则;(四)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
    2023-06-07
    50人看过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个人银行帐户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统发工资个人银行帐户审批是一项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财政统发工资个人银行帐户管理,有利于保证省级财政统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近来,少数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新设、变更财政统发工资个人银行帐户相关手续,比如:有的单位对新增人员的个人帐户,先自行到银行办理,后报或不报财政批准;有的单位未经财政批准,随意变更个人银行帐户,影响了统发工资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维护和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个人银行帐户审批工作,完善审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银行帐户审批工作一律履行“先审批、后办理、再传输”程序。除个人银行存折(卡)挂失外,凡涉及个人银行帐户新设(新增人员需开设帐户)、变更的,须先报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批,凭审批件到统发工资代理银行各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后,将个人银行帐户等信息输入工资统发系统按程序传输至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方政府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85年9月9日
    2023-06-05
    188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财政部财办[2009]3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决定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完成了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衔接。该系统的正式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
    2023-06-09
    242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为了促进机动车特别是汽车消费,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市机动车消费尤其是汽车消费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与全市交通基础建设相比,与周边地区发展速度相比,我市机动车拥有量较小,尤其是客货营运车辆偏少、档次偏低,交通产业的潜在优势尚未真正得到发挥。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为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不高;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涉车收费项目较多,标准偏高,搭车收费严重,影响了机动车辆增加,制约了运输业的发
    2023-06-08
    325人看过
  •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07)37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
    2023-06-07
    171人看过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行政单位借用事业单位人员谁发工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你只是借用人员,你的工作关系还在原单位,原单位给你发工资,也没有什么错。除非上级部门同意,否则你不能要求该单位给你发工资。
    • 病假工资是按月发放,还是单位统一发放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3
      应当跟之前单位发放工资时间规律一致,到期发放。
    •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7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并与之签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常比较正式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会说明劳动范围以及报酬和劳动时间。
    • 事业单位工资不发能行政复议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23
      事业单位工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
    • 行政单位职工去世后一次性发60个月工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