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一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0 18:43:41 243 人看过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一样吗?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是不一样的。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3、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二、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下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还是不是特别的清楚,这是完全不同的犯罪。这两种犯罪行为是存在着显著的区别的。比如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还有就是犯罪的行为手段以及犯罪的行为对象都是存在着显著的区别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7日 0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目的相关文章
  • 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罪判几年
    职务侵占罪的法定量刑尺度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疏于管理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优势条件,将本应归属单位的财务非法收归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则规定为: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个人目的的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2024-04-24
    142人看过
  • 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高明区邮政局营业员,住高明区。200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于1999年8月至2003年3月间在高明区邮政局富湾锰矿邮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高明区邮政局应兑付给佛山监狱服刑罪犯的汇款共282750元和
    2023-06-11
    347人看过
  •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的定义有何不同
    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的定义有何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
    2023-12-17
    335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之异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都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公款;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等。正是由于两罪的紧密联系,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
    2023-04-30
    108人看过
  •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住该公司宿舍。1997年5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1999年4月26日以〈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以〈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6-11
    410人看过
  • 公款挪用和贪污的处罚有哪些?
    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1、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03
    113人看过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哪个罪轻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均被划定为严厉惩治的职务犯罪范畴,然而对于以上三种罪名,人们普遍认为挪用公款罪相对于其他两种而言,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标准似乎略显轻微。究其原因,贪污罪与受贿罪往往涉及到对公共财产的直接盗取或者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无疑会严重破坏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相反地,挪用公款罪并不涉及到公款所有权的转移,仅仅表现为公款使用权在短时间内的非正常挪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024-05-10
    238人看过
  • 此案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被告人崔某于1999年2月8日任吉林铁路分局房建经营管理总公司营销员,负责收取吉林铁路分局铁道东北区、中区等地铁路住宅散户供热费。在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某将收取的部分供热费,采取收款后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截留挪作个人使用、挥霍,累计人民币186133.91元,至案发仍不能归还。[分歧意见]关于此案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应定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崔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主观
    2023-06-11
    90人看过
  • 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
    「案情」被告人:周某某,女,28岁,湖北省枝城市人,原系枝城市供销社农村生活资料公司城南综合经营部收款兼记帐员。1991年10月9日被逮捕。199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收款和记帐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收的四笔货款共计人民币16991.42元不存入银行而挪为己用。其中,周某某和其丈夫黄某某与他人赌博输款9850元,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900元,个人花掉2240.92元,尚余4000.5元。1991年9月29日,周某某因赌资纠纷与他人斗殴受伤,加之单位要清查其帐目,遂企图自杀。自杀前周将其挪用并保管的4000.5元交其丈夫黄某某转移到黄的姐姐家,嘱咐此款用于其女儿今后的生活费用。此后周自杀未遂,单位追查其赃款时,周与其丈夫均不交代存款的地方。此款后来由检察机关查获。案发后,周某某尚能积极退赔,已将挪用的公款如数退清。「审判」湖北省枝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枝城市人民
    2023-04-25
    34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怎样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缓刑要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应该满足不属于以下情形:(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
    2023-07-23
    166人看过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条文是怎样
    1、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一、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
    2023-03-28
    258人看过
  •  能否将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本文介绍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以及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判断行为人是否将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
    2023-09-05
    287人看过
  • 怎么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
    一、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2023-03-02
    282人看过
  • 夫妇贪污挪用公款7053万元
    近日,江西鹰潭市中院对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段某和其丈夫、贵溪市某机关原科员吴某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这对80后夫妇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段某和其丈夫、贵溪市某机关原科员吴某均系1983年出生。段某、吴某因炒股,将吴某父亲给的购房款亏损,遂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将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付给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累计446.901779万元银行汇票,通过他人兑换成现金,用于网上赌博。2010年7月2日至2010年底,段某利用自己保管的公司法人章,并偷盖由他人保管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将公司在工商银行贵溪支行账户上的公款,转账至公司在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账户,然后利用自己保管的付款密钥并盗用公司财务人员的审核密钥,先后53次通过网上银行将公款6606.479622万元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用于网上赌博、购买期货。20
    2023-06-11
    16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可以是违法的结果,也可以是不法状态本身。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它支配着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更多>

    #犯罪目的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22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大。二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是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三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地表现为侵占、盗窃、欺诈等方法,以公共财产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
    •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还是贪污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 挪用公款可以变贪污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07
      挪用公款罪可以转为贪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
    • 转移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是怎样的,贪污罪与挪用罪的区别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在量刑上存在重大差别。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 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哪个量刑较轻?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22
      贪污罪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法条中和司法实践中也可看出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重。但在对多次贪污和多次挪用公款的量刑比较中,可以发现立法中的一点缺陷。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三)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