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避制度范围的确立与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5 14:00:08 311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回避制度作为确保案件公平审判的制度,其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等人员。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2、对案件的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员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利退出审理案件的程序。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

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

2、对案件的兴趣;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 院 回 避 制 度 : 确 保 公 平 审 判 的 制 度

法院回避制度是确保公平审判的重要制度之一。该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

回避制度的确可以有效避免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审判,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结果。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回避制度来阻止某些案件的审理,从而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此外,由于一些回避申请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无辜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在完善回避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

审判人员有权利退出审理案件的程序,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人员包括法官、办事员、翻译、专家和勘验人。回避制度有三种规避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有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2、对案件的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回避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所有审判活动,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决定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审判,保障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结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回避制度来阻止某些案件的审理,从而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一些回避申请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无辜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在完善回避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4: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诉讼代理相关文章
  •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首先,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其次,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再次,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2024-05-13
    316人看过
  •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内容与制度的完善
    新颁布的公司法,较之旧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更全面和更深入。但纵观全法,债权人相对股东仍然处于从属、弱势的地位。债权人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仍然是被动的,消极的,法律也没有更多地赋予债权人主动,积极求偿的权利。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中,有关权利不对等问题给债权人利益带来的损害是永久的和可以累积的。其弊端将会直接导致交易中的欺诈和不效率。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正在建立的信用体制。因此,公司法还远没有达到尽善尽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保护是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首道屏障。因此,在此阶段应做到预防为主,统筹全局。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在三十一条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规定,即: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的股东补
    2023-06-05
    422人看过
  • 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弱势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开展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实施几年来,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国应当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并配合其他社会制度共同作用,以提高我国的司法文明水平。针对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为了使其更趋规范化,从而使得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法院出现了任意扩大缩小
    2023-04-22
    443人看过
  •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何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要求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配套印发了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这些重要文件的出台,为不断深化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加强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对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务员队伍“凡进必考”的机制基本建立。全市经过5次较大规模的录用考试,在2万余人报名者中共录用了1397人为公务员,占现有全市公务员总数的8.5%。考核机制运行良好,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
    2023-06-01
    117人看过
  • 死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它从无到有,从适用对象的特定到不特定,从不完整到比较完整,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死缓制度的确立,是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具体体现,对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比较好的刑罚制度。毋庸讳言,透过司法实践检验,也暴露出死缓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惑,有继续完善的必要。死缓的适用条件死缓是死刑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死刑执行的一种方式。《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说明,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即在特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不予处死。1.什么是罪该处死,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这里说的罪该处死,有两层意思,一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达到了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否则,不
    2023-04-22
    193人看过
  • 《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规定的回避范围有哪些?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条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二、根据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回避适用于以下情况:1、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2、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3、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2023-06-20
    259人看过
  • 如何完善股份回购制度
    股份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的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具有以下功能:通过股份回购,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股份回购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股东收益包括股票分红派息收入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收入,一般来说,国家对前者课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后者课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若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则股东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实行股份回购,股东拥有选择权,具有流动性偏好的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现金形态的资本利得,而继续持股的股东由于所持股票的每股盈余提升,使个人财富增加,并且相关的资本利得税递延到股票出售时缴纳,因此基于税收的考虑,公司常以股份回购替代现金红利的分配;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
    2023-06-09
    80人看过
  •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分析
    第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实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加强食品危险性分析;2、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生产良好规范(GMP)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体系;3、实行食品溯源制度,加强食品标签管理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来说,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食品溯源制度。推行食品溯源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场强制检验等监管措施,从加工源头上确保不合格食品不能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假力度,提高食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性。其次,还需要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角度考虑,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健全食品卫生标准、实行食品安全性评价;逐步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加强食品危险性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
    2023-06-07
    214人看过
  • 回避制度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要求程序法必须具备公正和透明的品质,无论是程序工具主义还是程序本位主义,其最基本的要求都是这样的.我国大陆,在司法实践当中,程序法应有的价值始终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重视;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实际操作上的不规范,使得在具体的实施时,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公正大打折扣.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不得不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民事和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定回避与否,是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根据大陆的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把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列为回避的对象),因与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公正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受到公
    2023-06-14
    434人看过
  •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和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的顺利进行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权力保障性、司法制裁性等多重属性,这些特性使取保候审制度既很好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又为国家节约了资源,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作为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性权力,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观念的落后和立法的疏漏导致取保候审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适用条件、监督审查、法律救济等,所以有必要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等方面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的刑事
    2023-05-05
    67人看过
  • 完善刑事赔偿确认制度确认制度中的问题
    今年,适逢《国家赔偿法》颁行十周年。与行政赔偿不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认为要件不同,刑事赔偿的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存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刑事赔偿中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有违司法运作规则的难题,必须加以解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此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过程中存在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才能进入赔偿的实质性程序,否则不得行使向国家的求偿权。可见,确认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关键性的环节。如果有关机关不予确认或确认为不违法,则受害人不能获得赔
    2023-06-06
    238人看过
  • 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回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范围包括,在任职上公务员之间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则不能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在执行工作上,若所执行的公务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在公务上有利害关系的等情形的也需要回避。回避制度的主体对象及存在的问题(一)回避制度的主体回避的主体,又称回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允许介入或者应当退出有关诉讼程序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回避规定》也对回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回避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31条还列出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规定》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回避,作了特别规定。(二)刑事
    2023-07-16
    157人看过
  •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一、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2023-03-03
    233人看过
  • 假释制度的完善
    罪犯社会化迟滞行刑效益低下等问题是行刑实践中的顽疾,许多论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实际上,就我国目前而言,假释是罪犯行刑社会化的原动力,是提高行刑效益的捷径,因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理想选择。然而现行假释制度有诸多不合理因素,这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合理适用,也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效的发挥,因而应予以完善。本文拟对假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一、假释权的归属假释权是指有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得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假释权包括提请权、审批权、释放权、监督权、撤销权等几项权能,其中审批权是假释权的实质内容,假释权的归属主要就审批权而言。目前,在我国关于假释权的归属,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假释权是一种改变原判决的行为,所以只能由有权作出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行使。笔者认为,假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罪犯行刑方式的变化,并没有刑
    2023-06-11
    105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诉讼代理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法院回避制度的范围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3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由审判长宣布,必要时由院长到庭宣布。
    • 关于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5
      首先,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其次,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再次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案范围是怎样的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4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