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6:02 85 人看过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组合贷款的发放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明确贷款的数额、期限并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接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人。

第五条受托银行同意贷款的,应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并与之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受托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第九条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银行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和修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担保贷款相关文章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劳动交流中心,各区、县劳动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全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的工作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劳务市场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务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为全市劳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为本地区劳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劳务信息指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其主要内容有:1、劳动力资源信息,包括劳动力的数量、性别、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技术结构及其分布,劳动力的求
    2023-06-09
    271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记录到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的行为标准附件2: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的违法行为标准附件3: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违法行为标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诚信观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披露和移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是指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
    2023-04-22
    27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三个局直属管房公司、城建开发总公司、住总房管公司、北辰房管公司、大成房管公司、各区开发房管公司、各自管房单位:为在全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市房地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中包括已发布的京房管字(1992)621号“关于修订电梯服务等规范的通知”中的电梯服务标准和在京房管字(1992)456号“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的高压供水、共用电视天线和民用电服务工作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电梯服务标准一、住宅电梯运行服务1.服务标志明确: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2.服务标准公开:轿厢内须张挂“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3.运行时间保证:住宅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单位:根据《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0]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3月1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二、对于2010年3月1日(不含)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照原规定执行。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
    2023-06-10
    41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铁路分局、市建工集团、市市政工程局、市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铁路分局、市建工集团、市市政工程局、市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所属系统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建档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上8个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局申请厂内机动车辆自检资格。二、其他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当地区县劳动局负责监察、建档和检验。三、所有检验及自检单位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安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和自检工作。四、市劳动局委托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文号:京社保发[2003]66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操作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的精神,制定本操作暂行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
    2023-05-03
    42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由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为保证参加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经办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其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
    2023-06-05
    12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的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办发〔1992〕32号文件,按时按量完成普查、换线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标准”正文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暂行标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要求,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暂行)。本标准将危旧老化的供电线路分为三类,每类具体标准如下:一、一类:主要适用于平房及木结构老中式楼中的电气线路。符合下述1-3项者即可列入一类。一类院占50%的街、巷定为重点地区。1.进户线与表内供电干线的绝缘层大部分脱落,芯线裸露。2.檐头架空线绝缘层全部脱落,檐内干线绝缘支持物破损、脱落。3.檐内干线四十年中从未更换过。4.电表容量在0.5A/户以下,未增容者。二、二类:主要适用于平房及五十年代建造的住宅楼的电气线路。平房符合下述1-2项,列入二类;楼房符合第3项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号),组建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简称市公园管理中心)。市公园管理中心是负责本市市属公园管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市属公园和所属机构,组织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参与有关行业规划和标准的研究拟订工作。(二)负责市属公园和所属机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三)负责指导市属公园和所属机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科技等方面的工作,并监督实施。(四)负责统筹调整和配置市属公园和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并对市属公园和所属机构使用和处
    2023-04-22
    4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第三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腾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
    2023-06-10
    399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来进行担保。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要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若是一般保证,则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 更多>

    #担保贷款
    相关咨询
    • 襄樊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2
      1、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 2、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2021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为你提供一个文件,你就知道怎么做了: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文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4-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