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8:12:46 429 人看过

地下信用交易有三种法律性质:

1、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不持有但属于别人的资金或证券。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内幕交易侵犯了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而地下信用交易侵犯的对象是投资者对合法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证券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

2、在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暂时占有和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证券,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犯罪目的达到后,暂时占有和使用的资金和证券仍可归还原所有者,这些资源的滋生利益可以归还为自己所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地下信用交易是指什么

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违反禁止信用交易的法律法规,利用经济管理投资者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便利条件,擅自使用这些资金和证券进行买空卖空,意图侵吞其增值部分的行为。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买空卖空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标准化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需要买卖证券时,向证券公司借款买卖证券的交易,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信用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利用借来的资金或证券根据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行交易,在价格变化前后寻求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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