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中盖的是村委会的章是否是合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4:01:32 425 人看过

征地公告中盖的是村委会的章不合法。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公告的主体并不是村委会,所以征地公告只盖村委会的公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一、征地工作程序步骤有哪些

征地工作的程序: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应当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征地款应由哪些部门发放

征地款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负责发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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