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广东转让款中划出部分款项一次性返回企业,作为对原企业职工与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改制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时,按企业实际的离退休人数,以人均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划给承让的企业,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补充金,由承让企业直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一)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首先一次性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余下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作为生活补助费。同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后15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一)企业离休人员的统筹医疗费按每人25000元的标准,由企业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企业其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的6.4%为标准由企业一次性缴纳。计缴年限15年,其单位已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予以核减。
(三)企业关闭、破产后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属离休人员的,归由市老干局负责管理;属退休人员的,归由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尚未建立社区服务机构的,由市退管会负责管理。企业在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述单位管理时,应按移交管理的具体人数,以离休人员每人5000元、退休人员每人1000元为标准一次性划交给负责管理的单位,作为离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
第八条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结合国有资产改革重组,通过资产变现、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股份折价等渠道筹集资金优先支付。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的部分,报请市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设立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
(三)市级财政拨入补充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经济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使用范围:用于重点转制国有企业以及关闭、停产和严重资不抵债的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助和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而需缴交的社保费用。使用对象为符合申请专项资金企业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逐人核定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实际工作年限,审核发放人数;
(三)对符合补助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拨给经济补偿补助款;
(四)取得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认真核对,逐人登记造册,并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款单据副本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经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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