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集水井止回阀失控、排污管道不畅,致高先生家地下室进水,放置在此的价值1.2万元的瓷砖倒塌受损。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外高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高先生财产损失9600元,高先生要求开发商协和公司共同赔偿的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高先生是闵行区莘松路山林道101室及地下室的产权人。早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地下室4次发生进水情况。2007年11月,他购买了一批瓷砖存放于地下室,第3次进水使瓷砖浸水,第4次进水使浸水瓷砖倒塌造成损坏,共计损失1.2万元。由此,高先生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1.2万元。由于双方对地下室进水原因各执一词,经高先生申请后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结论为地下室多次进水原因均有所不同,主要由物业保洁地下室用水不当,建议物业公司应对地下室排水设备加强日常检修。为此,物业公司支付了检测费6000元。
开发商协和公司辩称,进水的原因系潜水泵的止回阀损坏引起,该设施系公用设备,早已移交物业,且已过了保修期,应由物业来进行维护,故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外高桥物业公司辩称,前物业公司在任期间也发生过倒泛水情况,在进水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其认为前物业、开发商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第4次进水发生在2008年4月,而外高桥物业公司自2008年3月起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此,高先生明确第3、4次的地下室进水情况基本相同。考虑到前任物业期间的第3次进水与现在损失的因果关系,现只要求外高桥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以具体损失的80%计为9600元,对前任物业的赔偿责任不再主张。
法院认为,外高桥物业公司作为现任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质内容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其对房屋公共的排水管道、排污管道、排水设备等应负有日常养护及检修之责,以避免因排水不畅造成业主财产受损的事件发生,起到预先防范的作用。然外高桥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未及时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造成地下室集水井止回阀失控、排污管道不畅,是地下室进水的直接原因,故存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和公司无过错。外高桥物业公司辩称的前任物业期间设备即已损坏一节,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由于磁砖的损失主要是由第4次进水造成,现高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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