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五十多岁的石先生称其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护工护理不周而摔伤,因此将护工的管理公司以及就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赔偿石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595.94元,并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五十多岁的石先生称其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护工护理不周而摔伤,因此将护工的管理公司以及就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管理公司赔偿石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8595.94元,并判决医院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6月5日,石先生因头痛昏迷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脓肿,并于当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当天,石先生的儿子与北京某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该公司护工负责对石先生进行护理。合同约定护理级别为全天,收费标准每日60元,护工工作范围包括协助患者做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户外活动,帮助患者购置生活必需品等。另外,该管理公司与医院之间签订过临床陪护合同书,医院同意管理公司在该院开展住院病人日常生活护理经营业务,双方约定由医院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对护工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由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医院交纳管理费用。
2006年8月18日,管理公司护工陪石先生在医院花园遛弯时石先生摔伤,造成腰3椎体压缩骨折。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石先生病情好转,并于2007年10月13日出院。石先生在医院共支付护理费2830元、医疗费用47855.13元,其中2006年8月18日石先生摔伤后与治疗伤情有关的费用为6023.23元。石先生出院后到居住地附近的一家医院就医,又支付了医疗费326.7元。
石先生认为,由于管理公司的护工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未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致使其摔伤,严重损害了他的身体健康,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石先生将管理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51元。
庭审过程中,管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护工陪石先生在医院花园遛弯时,石先生是在追车过程中摔伤的,不是被告公司造成的,被告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原告受伤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应由石先生自行承担责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医院辩称,医院在给石先生治疗的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医院的设施完善,作为患者正常活动的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石先生摔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石先生的经济损失是治疗自身疾病应当发生的。不同意石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在医院散步时发生摔伤事故,与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有关,故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与管理公司的护工未完全履行护理义务亦有一定关系。护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石先生摔伤,应由其雇佣单位承担责任。据此管理公司应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与管理公司具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规定医院对管理公司的护工工作具有督促、检查、指导之管理义务,并且医院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所以医院对于管理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石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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