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10:00:51 226 人看过

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当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当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如保管物损毁、灭失,已不能全部返还原物时,保管人可不再负将剩余部分补齐并返还的义务,而须就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是货币或其他可代替物的,保管人可以以同种

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当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当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孳息。如保管物损毁、灭失,已不能全部返还原物时,保管人可不再负将剩余部分补齐并返还的义务,而须就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是货币或其他可代替物的,保管人可以以同种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补齐并返还。

一、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有哪些

1、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的项目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状况。验收包括实物验查和样本验查。仓储物有包装的,验收时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者货物上没有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仓管方一般无开拆包装进行检查的义务。

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仓储物发生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是指仓储物经验收后本未发现这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发生的;或者仓储物经验收虽然发现了一些不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继续扩大或者恶化的。而且这种不合约定的情形只能在就保管人有义务验收的那部分项目内发生。

4、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在交付货物时发生问题的,如保管人与存货人在同一城镇,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间内通知存货人处理,暂存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存货人负责。保管人在货物验收时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保管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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