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1)再就业资金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再就业资金以分级负担为原则,由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承担,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2)国有困难企业再就业资金原则上按"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承担1/3,社会筹集1/3。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从销售收入中直接提取。
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再就业资金(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②组织社会捐助资金;
③从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渠道筹集。
(3)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①"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安置费标准按破产企业所在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②被兼并企业失业,下岗职工的安置费,由兼并方负担。
③纺织、兵器、煤炭等困难行业的再就业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再就业资金发放对象及支付项目
(1)再就业资金发放对象为按规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的下岗职工。
(2)具体支付项目为:
①按照规定支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托管期内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按照略高于当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金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②按规定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③按规定支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安置补助费。
3、再就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1)再就业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各级财政的企业解困资金,统一并入再就业资金。各级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用以接受预算安排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再就业资金支出。
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应在当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用以接受拨入的再就业资金和本企业提取的再就业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发放。
各地根据本地再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可以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收管理过渡户,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必须按月填报《资金申报表》,将托管人员花名册、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实际支出凭证及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报当地解困与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核。
各地再就业工作机构,按规定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报送的《资金申报表》,以及各种附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定,从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应承担的再就业资金补助费。
(3)再就业资金要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原开支渠道支付。
(4)各地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当地下岗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经办机构),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下岗职工控制比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再就业资金保障范围、对象,以及支付项目和标准,编制年度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安排执行。
(5)名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帮助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核算制度,定期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资金收支、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
(6)实行"三三制"办法涉及的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应承担的资金。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再就业资金的行为,违犯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在年度终了必须按规定要求编报再就业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于年度终了20日,报送当地政府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机构,由其审核汇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上报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详见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年8月10日苏财社[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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