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2、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5、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条件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犯罪主观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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