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0:48 12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9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
    2023-06-09
    153人看过
  • 部分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规定,部分起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对部分裁决事项的起诉的,全部裁决不生效。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部分劳动者起诉,对部分劳动者不生效。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读】仲裁裁决主体可分、内容不可分。
    2023-06-09
    37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2023-06-10
    32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养老金发放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厅的函
    河北省劳动厅:13接到你厅关于宣化第二瓷厂拖欠四个月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一事的调查处理结果后,我部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了有关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事很重视,并作了两点重要批示:1.要做到以后不拖欠,否则成了我们自己不遵守规矩,影响很大。2.对过去拖欠的四个月,要有计划、逐步地还清,不要因为一次还清有困难,就长期拖欠。请你们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认真处理此事。省级统筹要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你省已实行省级统筹,有能力进行调剂。请你厅和张家口市劳动局制定一个今后不再拖欠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限期逐步还清过去欠发养老金的计划,并将计划和补发的结果及时报我部。
    2023-06-09
    376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3-1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3-06-09
    81人看过
  • 劳动仲裁不服部分裁决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2、用人单位认为终局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3、当事人如果对终局裁决以外的的劳动裁决不服的,则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一、工资拖欠可以去信访吗可以。如果劳动关系和拖欠的工资金额是没有争议的,可以直接到本级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协调解决。如果劳动关系和拖欠的工资金额有争议且调解不成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恶意欠薪的,经过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工资后仍不支付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劳动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需要
    2023-03-07
    23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24号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月十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局:现将你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函》转给你们处理,并对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处理时参考。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也不例外。冯士祥工作时因塌方被挤压致死后的保险待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因工死亡有关规定,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023-04-22
    113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2023-06-09
    278人看过
  • 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
    原告林某、胡某合伙投资数十万元共同创办了遂川县万福真空砖厂,经营空心砖的生产和销售业务。被告焦某受该厂雇佣,在该厂从事出窑工作。2005年3月16日,被告焦某在砖厂工作时,被突然倒塌的窑体砸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协议。因此,被告焦某于同年9月29日向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被告焦某受伤构成伤残,其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尚未作出,故一时无法对该劳动争议作出终局裁决。鉴于焦某医疗之急需,遂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就焦某已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护理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责令厂方予以先行赔偿。厂方不服,向遂川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部分仲裁裁决。[分歧]本案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合议庭就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这一问题产生分歧,出现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一、根据
    2023-06-07
    30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文号:劳社厅函〔2007〕34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劳动者过错能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因劳动者过错产生劳动争议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2023-03-23
    49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裁决能否适用部分裁决和部分裁决的法律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l996年7月29日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的执行问题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关于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部分裁决及部分裁决的执行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分别作出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①企业无故拖
    •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争议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部分裁决复函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①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②劳动者因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③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
    •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以下范围:①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②劳动者因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③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
    • 关于劳动争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到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劳动案件,一般都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所以,一般不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