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司法为民价值。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也是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意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和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其遵照一定程序吸收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这一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既拉近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感情,又让当事人通过诉讼体会到了现代司法文明,也使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到诉讼活动之中。同时,也促进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思想。
第二,司法民主价值。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一部分人民之手。1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第三,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其一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大众的角度以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其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推进有关诉讼规则的确立。其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先入为主的内心确信与偏见,有利于遏制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偏私现象的发生。
第四,司法独立价值。
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预以及法院内部上级领导的干预。因为民众头上并没有乌纱帽,因此可能并不害怕因拒绝干预而丢乌纱帽的危险。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作出为由,而抵制外来的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实现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陪审员的临时身份有助于避免来自合议庭外部的干扰,也给法官提供了抵御对案件干涉的充分理由。
第五,司法监督价值。
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更加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一方面,通过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也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因为,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该法官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较大,但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与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2陪审制通过吸收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共同合议,这就可以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众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法官滥用职权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因此有学者指出: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
第六,司法权威价值。
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法自觉履行。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七,知识弥补价值。
一些陪审员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专业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这就是有利于帮助法官克服其有可能出现的官僚色彩。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以及用社会视角观察问题、分析事物和独有的判断力,从而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行现象,防止错案的发生。
第八,法制教育价值。
任何审判制度都具有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则具有特殊教育价值。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陪审员通过直接参与审判活动,亲身经历有关诉讼程序、证据采纳规则、审理裁判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相当于自己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可以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而且从亲身经历的案例中获得启发和教训。人民以陪审员的资格参加审判,也能受到国家的管理教育,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锻炼,他们还把自己参加审判所受到的教育锻炼输于广大人民。4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大众,案件结束后还要回到大众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向其他群众讲述自己陪审的经历,以及他们从中获取的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广泛的人们,从而对全社会起到普法宣传的教育功能。而这种教育方式比单纯的教条宣讲大呼口号却丰富得多,可谓事半功倍。因此,审判法庭可以说是一所内容丰富范围极广的普法教育课堂。陪审员制度对于增进公民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九,司法效益价值。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价值在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法律得到民众的尊重和执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司法的最佳效益在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植根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而且地区发展极度不平衡,作为民间法的乡土秩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国家正式的立法以及相应的司法、执法活动可能冲击甚至严重破坏乡土秩序,从而带来知识分离、法律多元、社会失范等问题。5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并根据他们自己基于生活经验而获得的深思熟虑的个人信息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所出现的某些偏向,从而使法律的适用更为贴近人情世理,作出的判决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并有利于国家法对民间法资源的吸收,近进而促进司法和谐,提高司法效益。
此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利于促进案件调解结案,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增加审判的亲和力等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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