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历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8:03:19 313 人看过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范围内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海上航行的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的萌芽,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船舶或货物抵押借款则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

15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开始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这就导致了保险经纪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在17世纪和18世纪已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575年。由于当时海上贸易的风险很大,海上事故经常发生;在伦敦保险市场上,没有一个承保人敢于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他们每个人只能承担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这需要利用有丰富保险专业知识和了解市场行情的保险经纪人作为中介,将超出单独承保人能力部分的承保危险和保额在其他承保人之间分摊,这就是早期的保险经纪人。当初的保险经纪人大部分是无组织的,他们有的是从事业余活动并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有的是地主,有的是银行家。他们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并且通过长期的实践,深谙航海的风险,一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依靠撮合保险作为职业和生活收入的来源。可见早期的保险经纪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经纪人相关文章
  • 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
    出口退税最早可追溯到15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者成廉,斯塔福,托马斯,孟等人就提出,国家应设置高额奖金或鼓励措施以促进本国商品输出国外,对本国商品的出口给予津贴。当商品出口后,把原来的征税退给出口厂商,以促进出口。随着各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出口退税逐步形成了制度。出口退税制度不仅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而且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出口退税的发展历史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与跨国经济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首先,它要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出口退税属于涉外税收范筹,所执行的政策措施要符合国际准则。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尽相同,国际间税收差异会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也违背了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还本国已征收间接税。其次,它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课税权和减免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
    2023-06-07
    374人看过
  • 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简述一下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罗马实行帝制后,随
    2023-04-22
    353人看过
  •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2
    1、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是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渐地扩展到了农业、自雇者等。2、认定工伤的标准在逐渐扩大。工伤保险所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这一点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来。3、就整个制度的设计来看,突出地体现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恢复的追求,特别是在工伤发生的初期,要对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和较为充分的补偿。4、就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注重对受害人,特别是因工伤致残者,同时提供补偿和康复服务。五、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在现实的社会中,一个人如果遭受人身伤害,他得到补偿的来源是复合性、多样性的,有直接来自侵权责任的,也有取至潜在的侵害集团的(责任保险),有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能是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或者还有生活扶助),另外还有来自私人保险制度的。当然受害人也可能自己负担填补一部分损失。这样多种救济制度并存而产生的问题是制度之间可
    2023-05-03
    173人看过
  • 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
    本文介绍了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一系列相关内容,并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就已出现。从条文渊源上,管制刑最早可溯源于抗战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的规定,当时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将管束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排列在死刑、有期徒刑、罚金、拘役之后,刑期为一年以下,一日以上。其执行方法是不予关押,但是要服公役,这就成为现行管制刑的雏形,当时称为回村执行。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在各个解放区,当时为了完成惩办和改造大批的反革命分子的历史任务,有必要发动广大
    2023-04-22
    109人看过
  • 海难救助法的发展历史
    海难救助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海难救助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航海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并存的。最早的海难救助法产生于古代欧洲的地中海地区,当时的表现形式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根据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及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公元前9世纪的《罗德海法》中就有了关于海难救助的记载。其中规定:对遇难船实施救助者(主要是本船船员)应获得奖励,对掠夺者则应予以惩罚。在中世纪,海难救助法有了相当的发展,但仍然表现为地区性航海习惯法的形式,未能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欧洲沿海地区出现的《奥列隆惯例集》进一步规定:如船舶受载出发,在航程中途不能续航,船员应尽可能挽救货物。撒花那个人在收到货物时,须按完成航程的比例缴付运费,并给付救助费。这时的救助更多的是一种纯粹救助。到了近代,海难救助法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和英国1713年安妮十二法案就对海难救助作了规定。此后
    2023-06-06
    486人看过
  • 商业健康保险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民生健康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健康保险既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只有加快推进专业化进程,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从发展机遇上看,随着国家4万亿元投资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计划、重点区域振兴规划以及鼓励消费等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政策的实施,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总体形势积极向好。宏观经济的快速复苏,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健康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新医改方案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空前的政策利好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医改意见强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2023-04-23
    293人看过
  • 单位受贿罪的历史发展
    贿赂犯罪的主体逐渐多元化,由单纯的个人犯罪扩展至单位犯罪。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单位尚不存在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也就不存在需要用两罚制予以惩治的单位犯罪。随着越来越多的单位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单位或法人受贿、行贿的案件日益增多,形成了自然人、单位单独或者共同犯罪的复杂局面。为了解决太多涉及到法人与单位的贿赂犯罪所产生的问题,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对于单位受贿、行贿的问题作出相应解释,从实质意义上确定了单位受贿、行贿行为,但此时的立法尚未对单位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明确确认。随后,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这是我国确认法人犯罪的第一立法例。紧接着,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
    2023-04-22
    114人看过
  • 股权分置的历史和发展
    形成——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尝试——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提上日程——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023-06-09
    283人看过
  • 股份收购的历史和发展
    股份收购是指一个人收购另一个人拥有的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未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股份收购通常是试探性多角度经营的开始和战略性投资,或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如参股供应商,以确保原材料及时供应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顺利销售产品和贷款回收。股东让公司收购股份应注意啥1、要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时明确地反对,即投反对票反对该项决议。未出席股东会会议或投赞成票、弃权票的股东,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2、要求股权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合理价格是指该股权收购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因此,公司不得故意以压价等方式来限制、阻止股东要求其收购股权;股东也不得以公司必须收购而故意抬高价格。3、收购的主体。根据规定,收购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其他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成为被请收购人。4、要求收购的期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的协议;
    2023-07-05
    444人看过
  •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
    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
    2023-06-08
    116人看过
  • 村民委员会发展历史
    村民委员会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民自发的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至此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此时的村委会的功能在此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之后河北、四川等省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并且越来越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扩展。1982年大陆的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约有60%的行政村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也是大陆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大陆地区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至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2023-04-24
    156人看过
  • 非婚生子女发展历史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日本实行一夫一妻制后,「庶子」或「非嫡出子」是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但正式妾待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可以相差很远。在中国古代,男性的宠婢(情妇)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些宠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1]。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儿子(嫡子)抚养,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现时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利,即使他
    2023-06-11
    167人看过
  • 国际金融机构历史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机构(InternationalFinancialInstittion,IFI)什么是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又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多数国家的政府之间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协调国际金融关系、维系国际货币和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超国家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形成和发展1、一战以前没有国际金融机构。因为当时实行金本位制,有自动调节机制,汇率稳定,加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收支多呈顺差,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也未建立起来。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机构没有产生的需要。2、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集团为处理战后德国赔款问题,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最早的国际金融机构。3、二战后,为了结束国际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世界各国普遍希望建立新的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1、组织商讨国际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重大事情,协调各国间的相互关系。2、提供短期
    2023-06-07
    350人看过
  • 留置权的历史发展和演变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动产只能产生留置权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关;3、债权必须在清偿期内到期。消灭情形: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4、因失去占有而消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什么情况下消灭(一)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二)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
    2023-07-15
    31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包括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保险经纪人
    相关咨询
    • 民国的历史发展必须是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1
      从推进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上说,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也具有事物的偶然性,“只有砸烂旧世界,才能创立新世界”。从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上说,必虽有新生的政治历量来取代腐败无能的政府,才能实现国家强盛,社会平等,人民富裕,民族复兴。民国政府腐无能,经济落后,社会贫富差距巨大,为富不仁,民不聊生,内忧外患……,在历史变革中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建立了人民的新中国,民国政府只能因失民(心)、失位、失政了。
    •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是什么保险经纪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8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而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
    • 保险经纪公司融资上市对经济发展的好处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24
      从保险产品的特征来望经纪人的作用1,保险商品是一种契约商品投保人花钱买保险,买的是一张无形的契约,消费者望不见,摸不着。保单一经卖出,谁来监视保险人执行?假如保险人完全丧失信用,被保险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时候,保险经纪人可以扮演律师”的角色。
    • 担保公司的发展历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8
      与担保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相比,中国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明显偏小,这也给担保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面对日趋严峻的市场环境,担保机构为了增加盈利,纷纷拓展其他业务,向多元化发展。尽管从目前来看,贷款担保的桥梁地位依然无法在短期内被撼动,但如何能合理利用贷款担保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还应参考担保业发达的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 前瞻产业研究院
    • 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大概是如何样的呢?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7
      关于管制刑的历史发展探讨如下: 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它依靠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监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们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成功的经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管制刑就已出现。从条文渊源上,管制刑最早可溯源于抗战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的规定,当时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将管束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排列在死刑、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