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夏XX先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析理解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吴XX警官):
贵队接处的于x年x月x日下午x时许发生在XX路XX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李前军律师,作为案发当事人夏XX先生的代理人,在阅看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后,提出如下个人意见,供吴警官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代理人从案发现场的照片上看,本案中的行人在被撞击的那一刻并非在人行横道通行线内,结合从现场的视频资料反映的内容来看,其系从距离人行横道线尚有约5-6米外的一侧向马路另一侧斜前穿,从其进入机动车道到其被事故车撞击的整个行走过程,均在非人行横道线内。
其次,虽然本起事故中被撞的行人为穿行人行道而进入机动车道时的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为绿色,但就在其尚未穿行到道路中心之前,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已亮,同时机动车道的信号灯绿灯亮,机动车可以通行。换言之机动车可以通行时,行人尚未行走到本方向与反方向两侧机动车道的中心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理解,即使将行人的当时状态理解为是相当于没有人行横道线的情况下,其也应当在前面有通行车辆的情况下,停留于两侧机动车道的中心位置也就是隔栏位置,待机动车通行完毕,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所以,代理人认为,行人在本案中不仅自己违反道路通行规则,同时未尽谨慎通行义务,才致本案的发生,其明显存在的过错是不应被忽视的。
2、如前所述,行人在机动车已经通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强行斜穿前行,其对受害后果的发生有无法推脱的过错责任。而从案件发生的另一主体驾驶员一方来说,作为本案中的轿车驾驶人,在本车道内的前车已通行的情况下(从视频资料可以反映出,驾驶人基于绿灯通行时,并不是紧贴停止线的第一辆车,而是前面已有停留车辆的),后车有理由相信前面无通行障碍,继续跟进也在情理之中。更何况,驾驶人的车辆并非紧靠道路中间隔栏侧的快车道,而是处于慢行车道内,距离行人应当停留的道路中心隔离方位较远,驾驶者本人的谨慎注意范围一般不会涉及到如此远距离的障碍情况。如果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仍然强调驾驶人未尽谨慎之义务,代理人则认为,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就被人为的放大或拔高了。
基于上述两点,代理人认为,驾驶人与行人同样是道路通行的主体,本案中行人本人的注意义务不应被无来由的弱化,即使强调行人的弱势,也应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作出责任认定。
毕竟,作为事故当事人的另一方,驾驶人夏XX不应该为行人方存在的过错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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