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版妇女维权系列报道刊发以来,很多读者纷纷来电就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休假、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问题等进行咨询。
为此,记者特别邀请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主任景彤律师做了分析解读,希望能为女性职工维权提供一些法律参考。
记者:三期期间,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具体规定如何?
景彤:女职工属于特殊群体,在三期期间国家均有明确的休假规定,主要包括:产假、流产假。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4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记者:为了保胎女职工有权请假吗?
景彤: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怀孕妊娠反应厉害及需要保胎的,经医师开据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育之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同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此外,女职工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于病理现象,不属于正常怀孕或流产,因此需要停工休息的,也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记者:三期期间女职工是否有工资?如果有,具体标准是什么?
景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
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你刚才没有提到哺乳期,哺乳期有假期吗?哺乳期妇女享有哪些特殊权益?
景彤: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7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延长哺乳期,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医务部门证明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
记者:三期期间,单位一律不能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景彤:也不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企业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应当自动延期至三期结束。但是如果发生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企业不能单纯以其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招聘要求、条件,完整保留试用期考核记录以及最终形成考核结果的文件,证实三期女职工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企业不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
其次,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其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那么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必须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的情形,同时通过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上签字或者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方式保证每个员工明确知悉规章制度。(午报记者周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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