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4-1-1【发布单位】【文号】鄂价房服[2003]29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监察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向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见附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企业治乱减负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交费登记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表样式印制并免费发放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已经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可以沿用《企业交费登记卡》,但须单独注明、单独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以交费登记卡名义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交费登记卡。
第七条收费单位在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时,须出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标准收费,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成本管理制度,建立与财务帐目、票据相对应的收费台帐。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应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致的交费登记卡,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成本和销售价格的依据。
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成本。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制度定,定期(一般为半年)和不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资质年检时,须将交费登记卡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监察部门和企业治乱减负领导机构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要求收费单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或对乱收费行为不抵制或不举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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