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管理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8:34:19 419 人看过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毒性医药品的收纳、加工、经营等。毒性药品的收购及经营,由各地医药管理部门所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进行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和医疗单位进行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毒性药品的外包装容器上面必须要印上毒药的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当中,应该采用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如下:1、加强不合格药品管理;2、不合格药品不得验收入库付款;3、不合格药品必须分队单独存放,严格执行色标区别,专帐管理,定期盘点;4、不合格药品,报送价务部门处理;5、以不合格药品,确定为废品的;6、凡不合格药品,不准销售;7、如发现不合格品帐货不符,及时追查不符原因,防止不合格流向社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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