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2008年以前实施的福利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纳税人的福利费,按照应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二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福利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用部分,不超过企业所得税的14%工资总额允许扣除。
三是福利费新旧余额的衔接:《关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总额的14%扣除应纳税工资额,未使用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抵减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应付福利费余额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2007年,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返还时予以支付。第二,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1)如为亏损,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则由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依次补足。如仍不足,按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余额的,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余额使用后,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则》(财企[2007]48号)规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以应付福利费为结余的,按原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用完后,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根据新规[2008]34号:在《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前提取的应付福利有余额的,符合规定的企业支付从应付福利中先行拨付。也就是说:先用补充养老保险抵减以前应付福利的余额,不再按原规定使用。余额用完后,按照企业财务的一般原则执行。三是上市公司上年度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余额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8号——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的有关规定,第一个执行日企业职工福利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并计提管理费用根据金额与原转入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差额调整。第三,协调财税差异时,会计与税法对同一涉税事项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结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根据规定,当税法和会计法规之间存在差异时,有三个原则:
首先,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会计在纳税时受税法的约束,但不需要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第二,只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调整。
第三,如果没有税收法规,只有会计法规,那么会计法规就是税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有的企业2008年以前按工资总额提取14%的福利,但年底对超过应税工资部分增加纳税。有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的福利费余额中以前提取但增加的部分,不应计入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但我们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文解决了税法核算形成余额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按2008年以前的工资总额提取14%的福利,但超出应税工资的部分在年终决算时增加。部分企业认为,2008年1月1日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中原计提但增加的部分,不应计入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等事项。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转为税务审计处理。应付福利费余额中以前提取但增加的部分,不应纳入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结余”等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这部分不应纳入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中,但应按税法规定的余额最终计算处理,无论在会计核算中如何计算和提取。也就是说,2008年以前,实际的会计处理是以工资总额为基础的。当最终结算时增加税收时,就不会有欠税,税收中允许的税前扣除额需要与实际支出相比较。如果允许扣除超过实际支出的部分,就会形成余额。这一余额不是会计科目“应付福利”科目中的金额,而是2008年以后首次用于税收职工福利支出的金额。案例分析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一家新企业。企业实行应税工资税前扣除方式。相关数据如下:2005年应税工资500万元,实际计提福利费80万元,增税金额10万元(80-500×14%);2006年应税工资600万元,实际计提福利费100万元,增税金额10万元16万元(100-600×14%),实际使用50万元,增税实际使用60万元,2007年应税工资800万元。新标准要求职工的福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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