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建设在实施市委、市政府“1558”战略和落实今年“一二三四朝前奔”总体思路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现就加强我市公路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路规费征收是发展交通的重要筹资渠道,直接关系到九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要求,公路体制下放到设区市,公路规费将按比例实行省、市分成。
当前,我市公路实际投入与归还到期贷款、公路交通再建设需要之间存在较大缺口,在公路体制下放后,争取更多公路规费分成收入显得更加重要。各地要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高度重视稽征工作。任何地方不得以发展本地经济、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为由,限制、阻拦、拒绝稽征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上路开展稽查工作。坚决废止不利于稽征部门依法征费的“土政策”,杜绝违反省政府规定擅自减免公路规费(税)的现象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稽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要求,加强对稽征工作领导,及时帮助解决稽征部门在公路规费(税)征收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征管原则的落实到位。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稽征部门上路稽查,打击偷漏公路规费行为,对未缴清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和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一律不予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对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驻稽征执行室的职能,依法加大追缴规费的力度。
运管、交通、路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稽征部门履行牵头稽查职能,实施交通道路联合执法,切实防止规费偷漏流失;稽征、交警、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依法办事,简化新车入户办理手续,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税费标准,使车主得到实惠。对专业运输大户可采取挂牌保护、跟踪服务等措施,大力培植费(税)源,寻求费(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应针对车辆外挂问题,召开有关会议,出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执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公路规费(税)征收环境。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公路规费(税)征收稽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车主的依法缴费(税)意识。对偷、逃、漏、抗公路规费(税)等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路规费(税)征收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为稽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缴费(税)义务人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向当地稽征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税)。
四、进一步强化费源管理,完善征收奖励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四种车辆征管力度:一是加大“三无”(无牌照、无证件、无规费)车辆的查处力度。“三无”车辆不仅偷漏国家费税,冲击正常的营运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予以重点整治。稽征部门要全额追缴“三无”车辆偷漏的公路规费(税),并纳入正常缴费管理。交警部门要对“三无”车辆集中进行安全检测,符合挂牌条件的,予以办理牌证。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强制解体报废。各地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工地施工车辆的管理,不能使其成为“三无”车辆的“避风港”和“保险箱”。二是做好城市公交车的审查核定工作。要认真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行驶,属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免征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对不符合《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的,则不能享受免征规费待遇。三是加大摩托车缴费(税)的征管力度。目前,我市摩托车征收养路费征收水平与其他设区市相比有差距,费源潜力较大。稽征部门要改进摩托车征收的方式方法,提供优惠服务政策,调动车主缴费积极性。四是大力整治通行费征收站冲岗逃费车辆。收费站所在地车辆冲岗逃费,严重影响了征费秩序,必须予以大力整治。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稽征部门有针对性开展查处打击冲岗逃费行为的活动,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公路规费(税)征收的奖励政策。今后,要将各县(市、区)公路规费(税)征收计划的完成情况,与下拨各地的公路建设资金挂钩,年底考核兑现。完成征收计划的,全额拨付公路建设资金;超额完成计划的,另参照省交通厅对地方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未完成征收计划的,按比例扣除公路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稽征队伍自身建设。各级稽征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费源管理和上路稽查、上户追缴力度,同时,要教育稽征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自己,恪尽职守,优质服务,切实做到公路规费和车购税应征不漏,努力开创公路规费(税)征收稽查工作新局面,确保今年我市公路规费(税)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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