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河池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受理条件
1.《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2008年8月8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公布,2002年7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业务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样才可以当一名正式的律师。符合法律职业资深认定,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有其他疑问,请向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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