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省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征土地闲置费,抑制土地闲置行为
我省自1998年开征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以来,除南通、盐城等少数市外,多数市实际没有执行这项政策,致使省内各地土地闲置行为日趋严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地必须最迟于明年2月底之前开征土地闲置费,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适当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对土地闲置行为的惩罚力度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省定幅度范围内核定。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执法检查,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方式,保证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
四、土地闲置费的使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4年12月30日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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