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9:52:42 307 人看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的冲突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的消费权益的冲突

《批复》中指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如果消费者已得到了商品房的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向的应当是建设工程,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所有的话,承包人能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消费者已经得到了产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已经不属于发包人了,那我们怎么能让消费者用自己的财产去无辜地为发包人的过错去承担法律责任呢?

问题是很多消费者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在预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实践中会发现很多违规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很多开发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所建商品房尚未达到法定预售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预售期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那么整个买卖期房的预售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自然消费者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均不享有对商品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适用消费者的期权优先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应当取得优先。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根据《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也就是说当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

(三)同一建设工程上数个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

有学者认为,如果是数个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了冲突,应当以时间先后来处理冲突。

有学者提出质疑,只要是在一个建设工程上发生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权利取得的原因是一致的,承包方为建设工程增值作出的贡献是一致的,应当预见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权利行使指向的对象是一致的。唯一的不同的,只是因为建设工程这一特殊属性所要求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需求而已。没有理由仅仅因为时间这个并非主导,甚至不是重要的因素,而去否定那么多权利本质上的一致性呢?因此,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在同一建设工程上所产生的数个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了冲突,就应当根据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作出贡献大小去按比例行使优先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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