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时保管义务的履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8:55:32 399 人看过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买受人行使拒收标的物权利的同时,对标的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我国法律未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如有人认为买受人主张标的物存在瑕疵不愿意受领的,买受人应当暂为保管,但应符合构成要件:(1)标的物应当是经过他人运送交付的,而不是出卖人直接交付的;(2)买受人应当主张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不愿意受领,并将这一表示传达于出卖人;(3)出卖人在受领地没有代理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拒收后,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不应当承担保管义务,以免出卖人利用合同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卖人不能进行保管,例如,出卖人为异地交货且在交货地点无代理人,买受人应暂为妥善保管。关于买受人的保管义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对于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张有瑕疵,不愿受领者,如出卖人于受领地无代理人,买受人有暂为保管之责。《瑞士民法典》第204条第1款:卖方在收货地点没有代理人,买方拒绝接收卖方从其他地方发送的货物的,应当暂时保管标的物,无权立即拒收。对于保管义务的法律性质,台湾学者认为:其性质,应属法定寄托。(买卖标的物为特定物时,在交付以前,出卖人的保管义务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保管义务,属依诚信原则的合同附随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明确规定了买受人的此项义务,买受人在拒收货物且其实际控制货物时,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公约》第85条、第86条第1款)。综上,为不损害物的使用效益,基于诚信,一般认为买受人拒收标的物后应履行及时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的标的物的义务,我们说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合同当中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即防止损失扩大气但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学者的观点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当视以下不同情况具体确定买受人的保管义务:

1.出卖人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

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不符的情形并当即向买受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示的,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如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拒收的理由,且已实际完成了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则买受人仍应负保管义务。

2.出卖人采取非直接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

如代办托运的,此时不管买受人已接收并控制占有标的物还是尚未接收,因标的物已处于出卖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如买受人作出拒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并通知了出卖人,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之地有代理人的,应由出卖人通知其代理人保管标的物,而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反之,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之地没有代理人的,此时出卖人不具有保管标的物的实际能力,为避免损失扩大,买受人应负保管义务。

3.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发现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方面的瑕疵并因此拒受标的物的

因此时标的物已完全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买受人应当负保管义务。

4.买受人履行保管义务的期间

当买受人负保管义务时,对保管期间如何确定?在买受人发出拒受标的物的通知到达出卖人之后,出卖人即应及时为取回标的物作出准备,买受人并应为出卖人的此项工作预留一定的合理期间,在这个合理期间到达之前,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标的物。

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在前述合理期间届至而出卖人却没有取回标的物,此时买受人履行保管义务的期间应当如何确定呢?换言之,买受人是否需无限期地承担保管义务?买受人如何行使救济权?笔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通知到达出卖人时,出卖人对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理由不予认可,如买受人认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出卖人却认为标的物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此时对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双方存在争议,也即对买受人能否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存在争议,此时买受人应当继续负担保管标的物的义务,直到双方的纠纷解决为止,如经诉讼认定标的物确实存在瑕疵,买受人有权拒收,则出卖人应当取回标的物,支付保管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反之,保管费用应由买受人负担,如因其错误行使拒收权而给出卖人造成了损失,亦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当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通知到达出卖人时,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拒收行为未表示异议,但也拒不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如长期保管将会导致自身损失的扩大,买受人可以将标的物主动返还出卖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也可以起诉、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如何履行对拒收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买受人在拒收标的物并通知出卖人后,该标的物如何处置处于争议状态。在标的物处置争议解决之前,负有保管义务的买受人应如何履行保管义务,以避免损失扩大,除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等一般义务外,笔者认为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采取措施恰当履行保全货物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保管人甚至可以处分标的物以避免扩大损失。

1.被拒收的标的物保持原貌的

即买受人未使用或售出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异地交货中出卖人未按期交货或买受人当场或及时检验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拒收行为,且在交货地点无代理人,此时买受人应及时提供仓储或保管场所,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维持标的物的固有性状。买受人既可以自己履行保管义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如将货物寄放第三人仓库。买受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被拒收的标的物已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

此种情况往往涉及到出卖人承担退货、更换、修理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己被使用的货物应维持现状;正在使用的,能够停止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货物的性状,不能停止使用或停止使用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合理的正常使用,而不得进行破坏性的使用。

3.买受人一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在买受人通知出卖人拒收货物后,出卖人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的目的,有时会通知买受人代为保管标的物,并承诺由其支付保管费用,对特殊标的物还可能提出特殊的保管要求,这时,买受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尽可能按照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履行保管义务

4.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

对特殊标的物,如某些鲜活食品,应采取严格的符合食品保鲜及卫生标准的方法加以贮藏。买受人如未依诚信原则履行应尽的保管义务,或者保管方式不适当,导致标的物的价值降低、性能丧失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方获取货物(标的物)所有权的交换对价。

2、受领标的物,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买方应及时的接受货物。

3、对货物进行检查通知的义务,买方接受货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尽快检查验收货物,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货物存在瑕疵的,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07: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买受人相关文章
  • 债权人不履行债务,如何申请拒绝受领标的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无故拒绝接受债务,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提取标的物;对于不适合提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以拍卖、出售标的物,提取所得价款。债务人提取标的物或者所得价款的,与债权人接受标的物的效果相同。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怎么办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
    2023-08-08
    68人看过
  • 保管人保管保管物义务
    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了以下的内容: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一、什么是保管合同和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023-03-07
    466人看过
  • 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有哪些法定情形
    买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吗?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解除全部合同需要分情况而定。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2、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下:如果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2023-03-21
    160人看过
  • 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怎么确定,保管物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领取保管物的时间怎么确定领取保管物的时间确定为以下几种方式: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而且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也不问保管为有偿或无偿。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随时要求返还;若因此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应予以补偿。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只是发生特别事由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不管是否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回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领回,但是逾一段时间才领取时,也认为可以。此种情况视为保管合同的延长,保管人应当继续履行保管义务。如保管合同届满以后很长时间,
    2023-06-14
    349人看过
  • 拒绝履行义务的构成及其含义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2、须履行仍为可能。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4、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5、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怎么办?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或者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
    2023-07-23
    292人看过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进行的非主要标的物的履行"
    不一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受益人虽是合同约定的接受利益的主体,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赠与合同是成立在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受赠人附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该义务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符合赠与人在合同中对受赠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
    2023-07-16
    235人看过
  • 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
    法院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应该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个后果: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很多,可以对住宅进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的财产,冻结银行帐户,还可以查封住宅。2、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重复适用。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处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在明知有被执行案件未履行的情况下,还故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虽然最后其家人代其将相关款项偿还完毕,但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应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023-07-05
    318人看过
  •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应当由谁承担,未履行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3-06-14
    410人看过
  • 物业不履行义务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物业不履行义务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可以不交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二、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能否给停电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不能给停电。对于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物业只能采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
    2024-01-23
    177人看过
  • 买受人应当做什么来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
    一、买受人应当做什么来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二、买卖合同违约形式有哪些买卖合同违约形式有: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期前违约和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和拒绝履行债务。最终反映形式为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延迟履行包括债务人延迟履行和债权人延迟履行;3.履行缺陷。销售合同的缺陷履行主要是指缺陷担保责任
    2023-10-16
    414人看过
  • 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对出卖人的这种违约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所以拒收货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而在守约方(买受人)最终获得救济前的这段时间,控制标的物的买受人在一定程度负有对标的物保管的义务,这也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合同当中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即防止损失扩大。一、买卖合同交付前谁承担货物损坏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
    2023-03-08
    485人看过
  • 未履行赠与标的物义务的法律责任
    是赠还是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无撤销权,故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且在赠与人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赠人有权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受赠权利。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单方负担义务,所以赠与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其责任不如双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那么重。受赠人仅能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或其价金,而不能要求赔偿迟延利息。接收标的物后的义务有哪些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接收标的物,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者拒绝接收,因买受人的原因延迟接收标的物,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损失的收益,并支付违约金,
    2023-07-22
    127人看过
  • 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
    一、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处理办法是: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小孩监护权是在哪里办理小孩监护权是在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办理,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3-05-22
    325人看过
  • 托运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至货物受损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托运资料中夹带危险品打火机从而给快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于委托方广西某工业公司未依照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担责八成,赔偿成都某快运公司损失2.4万元。广西某工业公司与成都某快运公司建立过多次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008年3月,工业公司再次委托快运公司运送货物,快运公司员工黄某到工业公司员工王某在蓉一小区的办公处上门接收货物,王某告诉其货物与以前一样是宣传资料,共有20箱。黄某仅看见一箱尚未包装好的货物是小卡片资料,其他货物已经包装完好,故未开箱核查,填写了《国内普件工作单》,其中物品品名及补充信息一栏填写代表资料的字母Z。该单背页《快运条款》第5条中规定:委托人的货物包装内不准隐瞒或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等,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负。随后,货物通过航空运输至北京,并由北京
    2023-06-09
    101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买受人
    词条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更多>

    #买受人
    相关咨询
    • 买受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1、出卖人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 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不符的情形并当即向买受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示的,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如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拒收的理由,且已实际完成了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则买受人仍应负保管义务。 2、出卖人采取非直接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 如代办托运的,此时不管买受人已接收并控制占有标的物还是尚未接收,因标的物已处于出卖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如买受人作
    •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怎么承担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5
      一般由买受人承担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买受人不按约定接收的,该标的物的损毁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 买受人拒绝履行受领义务法律依据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3
      买受人可以拒绝履行受领义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买受人可以履行受领义务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3
      买方不能拒绝履行受理义务,买方实际上是买方,买方和卖方在签订合同后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买受人可以因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但不得不履行受理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买方需要承担给卖方带来的相关损失。
    •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履行什么义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