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如何履行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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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 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标的物数量与质量不符的情形并当即向买受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示的,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如出卖人不认可买受人拒收的理由,且已实际完成了交付,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则买受人仍应负保管义务。 2、出卖人采取非直接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 如代办托运的,此时不管买受人已接收并控制占有标的物还是尚未接收,因标的物已处于出卖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如买受人作出拒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并通知了出卖人,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之地有代理人的,应由出卖人通知其代理人保管标的物,而买受人不负保管义务反之,如出卖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之地没有代理人的,此时出卖人不具有保管标的物的实际能力,为避免损失扩大,买受人应负保管义务。 3、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发现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方面的瑕疵并因此拒受标的物的 因此时标的物已完全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买受人应当负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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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绝履行受领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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