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业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补充集团内部劳力不足,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活动。劳务分包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主要特点是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工区注:根据实际情况,为方便现场施工、管理与核算,一般将小材料费及小机具费一同纳入承包综合劳务单价中)。
第三条劳务分包商是指具有劳务资质,与总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务服务的分包企业。
第四条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谐诚信,严管善待,合作共赢。
3、要满足现场施工能力要求,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项目部,为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项目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A2标段范围内劳务分包。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为确保项目部分包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工程公司对分包的控制,项目部成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组长: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
第八条项目部代表集团公司在本项目部对分包进行监管,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分包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分包管理有关制度。
2、监督、指导及考评工区分包管理工作。
3、建立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分包管理办法。
4、组织各工区制定劳务分包商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分包商的选择方案、分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分包方式、分包合同期限、用工培训计划等。
5、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分包方案的可行性。
6、监督、指导各工区对分包商的评审并上报劳务分包商合格名册及黑名单。
第九条主要职责:
1、落实上级分包商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分包商管理细则。
2、编报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拟定项目劳务分包方案。
3、负责对分包商的资格审查,招标,谈判、合同评审、签订和执行,履行合同及结算等(报批程序)
4、定期对分包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向项目部、工程公司上报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十条应接受发包人对分包管理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工区为分包商管理的执行层,负责分包商使用及日常管理,分包,出现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分包,以及管理失控的分包,坚决接受发包人的指令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清退分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章劳务分包许可
第十一条禁止将核心业务分包,禁止转包工程,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情形:
1、分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的。
3、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发包单位备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分类进库的原则。劳务分包商准入执行以下程序:
1、劳务分包商以实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提出申请。
2、工区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及业绩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公司。
3、工程公司复审合格后再报项目部审核。
4、完成项目合作后由工区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公司。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信誉、有技术、有资金的三有原则,条件具备的应到劳务分包商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1、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提供四证一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审查资料的代理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五章劳务分包策划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策划工作围绕施工生产需要开展,要通过科学的策划,在劳务分包使用源头上杜绝随意性,达到分包风险可控、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五条工区负责劳务分包策划方案的拟定,报工程公司审核后,再报项目部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劳务分包策划方案之外改变队伍使用计划的,必须由项目部分包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分包方案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策划内容
1、合理编制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按照施工规模适度、组织均衡、满足工期要求、便于现场管理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商数量、劳动力配置及进场时间等。
2、科学制定劳务分包范围。按照合理延伸工序、优化分包内容、减少交叉施工、成本最优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单价构成、计量规则、物资供应等方式。
3、劳务分包商的选用遵循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信誉等级高的队伍优先、邻近区域方便调配的队伍优先、已经完成前期项目结算的队伍优先。适度控制分包商施工规模,合理预防分包风险。
第六章录用及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严格准入制度。工区需成立劳务分包商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劳务分包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符合工程分包业务要求的分包商才能进入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在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使用上,必须在集团公司公示的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内选用。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商录用坚持集中审查、集中统一定价、集中调配原则,具体录用由项目部以招(议)标方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商。对于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重大劳务分包项目,需由工程公司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为避免分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建立应急机制,确保重大业务分包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展。
第二十条采用招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招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劳务分包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中标单位等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采用议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议标程序:编制议标方案,资格审查,组织议标,推荐议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议标单位等议标程序。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内容包含哪些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
分包作业。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一条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其劳务队伍可不申请劳务企业资质,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务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十五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第二十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贪污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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