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31:23 98 人看过

(一)理论方面的构建

在传统上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也在积极吸取英美法国家成功的经验,因此,在法院变更罪名问题上我们也应该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寻找出适合我国的理论。诉因理论就是在汲取两大法系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吸收了英美法中的罪状制度又保留了德国法中的公诉事实变更制度。所谓诉因,是指检察机关在控诉时提出了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诉因既包括事实性要素,也就是那些足以特定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也包括法律性要素,即使那些事实性要素在法律上特定化的法律构成,它是犯罪事实与法律评价的一种结合方式,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将诉因与诉因以外的事实加以区分,审判的对象也就得到确定。被告人的防御活动限定在诉因范围之内,使被告人不必防御诉因没有记载的事实,这样也就保证了防御权的行使。这种诉因理论和制度在日本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因此,我认为,对法院审判范围起约束力的应该是诉因事实,当然这种诉因事实并非一定不能改变,在不违背公诉事实同一性的情况下是可以改变的。

基于诉因理论,我认为对于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范围应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评价中存在包容关系或者变更对被告人的防御权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影响时,这种变更才能得到允许。何为法律评价的包容关系?它必须从我国特定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对起诉指控罪名与法院拟变更的罪名之间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特征比对,划定法院可以变更的罪名范围,并以此作为制约法院变更罪名权的合理途径。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遵循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具有抽象性,在具体的个案中往往不会直接加以考察,而其他三个要件则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被具体考察,因此,这种包容关系主要是指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包容关系。举例说明:就主体而言,如果检察机关以特殊身份所构成的罪名提起控诉,而辩护方对罪行供认不讳,仅仅是对所指控的特殊身份提出抗辩的,那么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就可以采纳辩护方的意见,直接以一般身份构成的罪名定罪量刑;就主观方面而言,一个外观上均为杀人的行为可能由于主观过错的不同而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上述类似罪名,如果控辩双方对犯罪行为由行为人作出以及死亡后果由犯罪行为引法均无异议,分歧主要在究竟具备哪种罪过形式时,如果检察机关以重罪过起诉,则合议庭可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以轻罪过罪名认定;就客观方面而言,当检察机关以某一故意犯罪的既遂提起控诉时,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以该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预备、中止或未遂予以认定。当然,罪名与罪名之间究竟是否有包容关系不能完全由法官自己判断,而必须由刑法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二)制度的完善

1、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程序

为了更好地制约法院的罪名变更权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我们也需要在程序上对法院变更罪名作出具体地规定。我认为,应该完善告知程序和变更起诉制度。

第一,完善告知程序。确立告知程序并给予合理地准备辩护时间,这构成了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地重要程序控制。法官要变更起诉罪名必然引起被告方防御目标地改变,被告方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研究法律,如果没有告知并给予其足够地准备时间,那么辩护权会受到很大地影响。因此,告知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告知被告方以后,法庭要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再次开庭时法官仍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最终认定罪名,只有再次经过指控与防御的对抗,变更的罪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变更起诉制度。在理论分析部分我已经阐述过法院审判的范围应限于诉因事实,当然这种诉因事实并非一定不能改变,在不违背公诉事实同一性的情况下是可以改变的,在实际操作中刑法将不同的行为确定为同一罪名的可以视为同一公诉事实,例如连续犯、吸收犯、竞合犯等情况,也就是说那些新的事实与原诉因事实能够结合成为一项罪名的情况,法院能够如果发现了这样的情况就可以通知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自己要求变更起诉,当然,变更、追加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应立即通知被告人,以免损害到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果必要,可以在再次开庭时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2、规范起诉书内容

法院对起诉罪名的变更,归根结底属于起诉书在多大程度上对法院的裁判的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据的起诉书,不仅仅是法院开始审判活动的前提,也是明确界定法院审判范围和被告人防御范围的法律文书。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要在我国实行诉因制度就必须先对起诉书的记载内容进行规范。中国的起诉书将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法律评价完全隔离,使得犯罪事实的过于详细和具体,以至于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体现不出指控事实与指控罪名之间的联系。因此有必要以英美起诉书为模式,对中国的起诉书进行必要的规范。

起诉书的规范需要做到两点:第一,起诉书的主文应分为两部分即罪名陈述和事实依据两部分,首先明确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刑法分则的条文和罪名,然后描述被告人行为触犯该条文的事实依据。这样一来,起诉书所载明的事实和法律评价就同时对法院发生了制约作用,以防止法院任意地将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法律评价加以隔离。第二,在事实依据部分应只写明足以体现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因为如果像判决书一样把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写入事实依据部分的话,就会使法院审判范围过大,辩护方缺乏明确的辩护目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8: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以及途径b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工商部门依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对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进行适时、正确的审理。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1.驰名商标的滥用。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固定的,商标所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2.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在互联网上,每一
    2023-03-03
    157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亟待完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微罪不起诉”应该明晰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
    2023-03-03
    231人看过
  •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妇女就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更是构建妇女参与发展和为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加大生育保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女性的生育价值形成共识,改变那种把生育问题看成仅仅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形成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识。宣传工作应深入一线开展,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使广大职工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经营、保护职工权益的意识。2、加强生育保险监督管理,拓展生育保险领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
    2023-06-06
    205人看过
  • 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弱势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既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开展司法救助,是保护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实施几年来,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我国应当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并配合其他社会制度共同作用,以提高我国的司法文明水平。针对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为了使其更趋规范化,从而使得所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及时得到司法救助,都能打得起官司,都能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立法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法院出现了任意扩大缩小
    2023-04-22
    443人看过
  • 怎么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
    2023-04-29
    437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的构建,促进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
    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①]台湾强制执行须知将此凭证直接表述为债权凭证。[②]台湾地区的债权凭证系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法院非正常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③]债权凭证可作为再执行的根据,并产生中断消灭时效的效果。[④]这一制度,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出台债权凭证制度有直接的影响。[⑤]债权凭证制度非我国大陆民诉法所规定,系执行实践的创造。早在抗日根据地时期《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中,就有了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关可发给债权人凭证的规定。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债权凭证继续适用于一些法院,但受到批评和指责[⑥]。目前已在全国许多省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首肯和鼓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133条、第三稿第86条)中,首次从立法上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近来,债权凭证已成为执行理论和实践备受关注的话题。对此,
    2023-06-04
    285人看过
  • 法院有权变更起诉罪名吗
    可以。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一、完善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其权力进行一定的程序约束,就不会侵犯到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这方面,日本和德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的规定,当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诉因)不当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法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可以命令追加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法院在已经追加、撤回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时,应当迅速将追加、撤回或者变更的部分通知被告人”。“法院认为由于追加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可能对被告人的防御产生实质性不利时,依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请求,应当裁定在被告人进行充
    2023-03-25
    214人看过
  • 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已有上述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解决域名纠纷的需要而言仍显得不够完善,并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网络域名纠纷的需要。《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CNNIC制定、发布的,则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我国对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一)明确域名权,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首先我们应当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权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域名也没有形成如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权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权利,在学界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反对域名是一种权利。观点认
    2023-06-07
    288人看过
  • 行政拘留-完善制度的建议
    (一)强调参与原则,赋予听证权利程序正当性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机会。行政拘留的程序应该作出一定的完善。由于当事人只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而使得行政拘留程序的正当性质大打折扣。听证制度的本质在于给了相对人自卫权利,以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强化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拘留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针对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审查行为只是事后审查,无法最大程度地补救相对人的权利。鉴于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监督制度,即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由司法官员决定是否允许实施拘留。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维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还能强化司法权。当然
    2023-06-06
    173人看过
  • 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立法构思
    刑事诉讼活动是严谨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是专门职能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涉及到到人的财产、隐私和人身自由,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侦查结构的指导思想应是在对国家权力限制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发现实质真实,即程序正义。建立起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制衡的诉讼构造,防止彼此之间权力失控造成的越权、侵权,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方法之二,以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5〕。权力制约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侵权和越权行为,对司法权(这一权力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官员的行使体现)进行限制,对其进行明确严格的划分,以某种权力去控制另一种权力,使之均匀地平配到不同部门,让各个部门独立地行使自己
    2023-08-18
    353人看过
  • 对完善抚养费制度的建议
    对抚养费给付进行立法时,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沃尔夫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最佳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新智、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的机会和便利。我国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贯穿于各个环节,以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针对以上几点立法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的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来制定参考标准,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双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对于城市还好点,还可以通过领取最低生活费来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但在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只能面临无法受教育,有的生活都无法保障
    2023-06-11
    88人看过
  • 完善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
    1、关于审查机构的设置。立足我国的国情,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既要考虑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诉讼规律的内在性,又不应不合理地扩大涉及面。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我国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所谓预审法官、侦查法官,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决定的法官。根据我国的情况,目前有三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类似于现在检察院的批捕科。二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业务庭兼任预审职能,如可以由现有的告申庭承担预审职能,因为基层法院的告申庭一般业务不多、任务不重,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承担起预审的职能。三是由人民法院的刑庭的法官轮流、随机性地承担预审职能。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案,都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职能的分离问题,为了防止控审不分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形成预断,参加过预审的法官绝对不
    2023-06-27
    451人看过
  •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改是1996年修改后的一次大修,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此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并结合中国现实修改完善了辩护制度。未成年人在侦查、审查批捕环节强制辩护。原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审判环节应当指定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新刑诉法向前延伸至侦查环节,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环节加强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是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应律师申请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2023-04-22
    136人看过
  • 医院会计制度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第一,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一大批非公立医院应运而生,特别是民办的或慈善机构设立的医院。然而非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如何进行,特别是非公立的非营利医院应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二是固定资产的相关核算不合理。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作为提取折旧的一种变通方法,提取时只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和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在加工材料等,不冲减固定基金,直至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完毕之前,账面上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始终保持原始价值不变。这种对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及修购基金的账务处理不合理,提取修购基金时未设置累计折旧会计科目,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净值,容易引起医院资产和净资产虚增。三是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现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
    2023-04-24
    42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制度,应当根据什么来处理?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公司制度可初步分两部分: 1、章程 2、其他规章制度。 章程适用对象是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章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章程适用对象及公司其他员工。 就你的问题来看,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完善的公司制度;因为贵公司是劳务派遣,虽然员工不在你公司直接从事工作,但你公司和外派员工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其所在工作的公司只是用工关系。所以,建立完善的制度无论从管理还是解聘都起到很好的控制风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 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折旧问题,既是一个财务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你们可以向财会专业人士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咨询,看怎么整改。
    • 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内容是哪些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9
      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