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作中发病是否算工伤工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7:39:02 315 人看过

一、一般工作中发病是否算工伤工资

一般工作中发病可以算工伤工资。

如果员工工伤休息期是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保持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过了之后,还需要休息,那么是属于员工请假修养,在此期间,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工资的。所以情况分为:

1.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作中受伤怎么办理工伤申请

工作中受伤办理工伤申请的流程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具有期限限制,单位应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起30日内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自发生工伤事故起1年内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一)工伤认定申请表;\n(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n(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n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n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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