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9:36:33 329 人看过

原告李静

委托代理人吴锦浩,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和平医院。

法定代表人郝建平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静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锦浩和被告南阳和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2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被告违背法律规定,与原告所签劳动合同多处系霸王条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三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10号和【2009】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公,现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或补缴原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自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二、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000元,并退回所收取的4000元押金。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证。四、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10号和【2009】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结果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阳和平医院的前身系南阳市医学科技开发中心,2004年变更为南阳和平医院。

2001年12月18日,原告应聘到原南阳市医学科技开发中心上班,同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护理工作。被告收取了原告发展基金4000元。

2004年12月10日,原告获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2004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聘用合同,将原告聘任为妇产科医生,聘用期为五年,合同内容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奖励制度及社会保险福利,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在聘用期内,不符合约定情况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被告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为1---30万元。”。

2007年7月20日被告聘任原告为妇产科主任。2007年12月23日,原告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8年5月19日至7月14日,被告将李静送往南阳医专附属医院妇产科进修学习,被告为其报销进修学习费用300元,及支付了两月学习期间的全额工资。

2008年8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后一直不到单位上班。自2008年元月起,被告为原告向社保部门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原告每月工资收入约为1300元。

原告在上班期间,原告的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及个人档案交由被告保管;原告辞职后被告并未将上述证书退还给原告。在聘用期内因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于2004年9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原告办理了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四年,原、被告各支付了保险金4000元。原告于2008年9月10日将该保险从太平洋保险公司退保,退保的费用原告予以领取。

后因原告的辞职行为,被告认为原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退还培训费300元、培训期间的工资2742元、保险费15507.6元及要求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同时原告也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助理医师执业证及个人档案,并返还强行收取的发展基金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补缴自2001年12月18日至2007年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等。2009年1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宛劳仲案字【2009】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被告应当及时将原告档案关系转交原告新的工作单位或由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托管。二、由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30000元。三、原告退还被告培训费300元及进修期间支付的全额工资2440元。四、由原告退还被告缴纳的商业社会保险15507.6元。五、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同时又作出了【2009】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由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12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标准按照南阳市历年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缴费数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二、被告返还原告郑州大学临床医学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并返还原告发展基金4000元。原告认为,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两份仲裁裁决错误,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劳动聘用合同等书证材料予以证实,上述材料已当庭出示、宣读、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12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要求的“三金”问题,2008年1月开始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且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性养老保险,原、被告双方均支付了保险费用,视为原告对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方式的认可。同时,原告在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告知被告属自动离职,故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被告补交原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请求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由原告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第十一条的内容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限制了对方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00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应当将原告缴纳的4000元发展基金退还给原告,原告本人的各项证书及个人档案属原告个人证件一并由被告予以返还给原告。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及工资待遇,缺少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南阳和平医院与李静的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和平医院退还原告4000元发展基金。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和平医院退还原告毕业证、护士证、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以及原告个人档案。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它申诉请求。

诉讼费10元由南阳和平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建仕

审判员李运长

审判员相庆磊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2日 2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物业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陆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女,原告员工。被告费某,男,户籍地某省某市。委托代理人李某,A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费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应聘至其公司工作,担任物业顾问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7年7月起,被告业绩一直不佳,其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及2008年9月调动被告工作岗位,但被告业绩仍无起色。被告经调岗后无法胜任工作,其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司不承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780
    2023-06-05
    112人看过
  • 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葛XX,男。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XX,董事长。原告葛XX与被告河南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而实际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强制要求原告每周六上午(8时至12时)到公司上班,从元月到七月,共计24个半天,事后既没有发加班工资,又没有安排补休。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从2007年元月至2008年7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181.8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讲的周六上班不是事实,公司规定周六上午自愿学习制度,如果参加学习公司有补助,原告的补助已领取;二、原告要求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
    2023-06-05
    486人看过
  • 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与被告孙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山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山阳区政府东侧。经营者李洪炎,男。被告孙志强,男,25岁。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与被告孙志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09年3月9日、2009年4月23日向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09年3月4日、2009年4月23日向被告孙志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诉称,2008年4月1日原告与李××签订金龙源酒店经营权转租协议1份,李××为承包方。李××经营至2008年7月20日,不知何故
    2023-06-05
    89人看过
  • 原告孔某诉被告上海某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上海某厂。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孔某诉被告上海某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子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上海某厂之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其于2003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处,在某某路X号某超市任专柜促销员,每月工资是最低工资标准+营业额3%的提成,当时双方未签合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于2009年7月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2007年8月起月工资为底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元+营业额3%的提成。2009年11月8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上载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决定不再经营。2009年12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32,173.70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终止
    2023-06-05
    173人看过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
    合同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合同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即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都是合同诉讼的当事人,是最基本的诉讼主体,诉讼当事人的特征在其身上有最充分的体现。原告和被告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2023-04-21
    204人看过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的方式: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起诉条件需具备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范围。一、合同纠纷多少金额可以起诉经济纠纷的诉讼目标金额没有限制。但是,根据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诉讼目标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需要支付50元的诉讼费用。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由于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纠纷,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与行政机关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2023-03-16
    10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怎么划分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6
      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1、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指与原告发生合同纠纷,侵犯原告民事权益,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
      合同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在合同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原告与被告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27
      合同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合同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 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被告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9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如何举证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
      您需要收集的证据至少如下:1你的身份证明 2你工作单位的证明,比如工作证或厂牌等能证明你是单位员工的材料。(复印件即可。3劳动合同,从07年开始,这是最重要的。 4工资领取条或凭证,以前的和现在的。 5你厂里的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类的文本。 6对你所叙述事件过程的证人证言,并且最好是能确保证人能出庭的证人证言。 7你在该单位工作情况的一些证明,比如考勤记录。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来看,暂且这些,如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