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免责事由的排除与过失相抵的适用——从被告抗辩理由的角度分析
镇政府抗辩理由的支撑点主要在于:李某在自身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承建工程是一种自愿行为,镇政府并无胁迫和欺诈,最终的损害结果应归咎于李某主观上的重大过错,与镇政府无关。笔者认为,要对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其前提在于如何确定和衡量双方的过错。
(一)本案的过错形态为混合过错
如前所述,李某明知自己无建筑资质仍承建工程,背离了建筑法律法规保障工程质量的宗旨,又因其安全生产技能的欠缺将自身人身安全置于相对危险的境地,以至于发生损害后果,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具有一定过错。本案中原、被告均有过错,双方的过错形态系一种混合过错。混合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受害人过错的程度有可能导致致害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二)本案应适用过失相抵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在混合过错中,必须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这种比较过失的法律方法又称为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原则体现了衡平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系对双方过错的一种价值判断,需要在个案情事中具体参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是: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的原因,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在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具有重大过错,镇政府只具有一定过错,加害人的过错应轻于受害人,能否因此得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结论则值得商榷。工程质量,重于泰山,镇政府身为工程发包方,违反的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而是一种基于建筑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能导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方能体现司法调节市场秩序、尊重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三)李某的行为是否是自认风险的行为
所谓自认风险行为,指行为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负担损害发生之危险,而如果损害果真发生,行为人不能要求得到赔偿,相对方可以免除责任。比较常见的自认风险出现在体育比赛中,选手在遵守比赛规则的情况下造成对方伤害的,不应承担责任。从表面分析,李某的行为类似于自认风险行为,其应能预见自身资质和能力欠缺可能导致的不利益,但为了博取利益仍承揽工程,最终发生了违背其意愿的损害结果。然而,相对方因行为人自认风险而免责,必须建立在相对方自身无过错的情形下。但本案中镇政府明知李某承建工程可能有风险,依然与之签订合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听任风险的发展,既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严重不符,有悖于社会公益,其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因此自认风险原则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的余地和可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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